陆司法单位对性侵害农村留守女童事件 依法从重或加重处罚
大陆司法两高两部指对性侵害农村留守女童等情形,应从重或加重处罚。(大陆最高人民法院)
大陆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25日主持记者会,说明大陆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对于性侵害农村留守女童等情形,决定应依法从重或加重处罚。要求有案必立、有罪必究、严格刑罚执行。
李广宇指出,《解释》具体而言: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问题。
经梳理出典型、危害性大各种情形,分别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例如,教师对学生、继父对女儿、教练对运动员实施奸淫的,《解释》规定在大陆 《刑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对特殊职责人员多次奸淫的,应加重处罚,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无期徒刑,罪行极其严重的,直至判处死刑。对侵害农村留守女童、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等情形,《解释》也规定区分情形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回应群众关切,体现罚当其罪。
二是应对犯罪态势变化,解决新问题。
当前有犯罪分子利用网路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裸聊,索要裸照、视讯,继而线上线下性侵害,甚至利用网路散布性侵害的视讯、照片,犯罪线上、线下交织,危害很大,应当依法加重处罚,回应资讯网路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问题。
三是织密刑事法网,依法从严惩处。
《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危害严重、应予严惩的凸出情形,作出加重处罚或者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规定。例如,强奸、猥亵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严重摧残、凌辱的,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胁迫被害人的,致使被害人轻伤或者感染严重性病的,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等
李广宇说明,大陆司法机关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强调「零容忍」,《意见》体现这一精神之处在于专门将「依法从严惩处犯罪」作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透过一系列办案要求和程序规范织密法网。
一是要求有案必立。《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发现精神发育迟滞未成年人、幼女怀孕、产子或未成年人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等情况的,直接立案。犯罪地、犯罪嫌疑人无法确定,管辖权不明的,先立案侦查,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二是要求有罪必究。《意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搜集与审查判断进行专门规范,要求侦查过程中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全面摸排犯罪线索、全面核查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同时,《意见》要求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依法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防止逃避侦查,预防继续犯罪。
三是严格刑罚执行。严格把握对性侵害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纳入社区矫正的,严管严控。对于外国人在大陆领域内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依法适用驱逐出境。对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适宜在继续停留居留的,依法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