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委会批民众党「单一身分」指摘 澄清30万陆配年资重算是误导
▲陆委会反击民众党李贞秀参选资格不符,政府是依法行事,非针对陆籍新住民当作政治筹码。(图/记者汤兴汉摄)
记者任以芳/台北报导
针对民众党立法院党团对于两岸条例「单一身分」规定的指摘,陆委会今(12)日晚间严正澄清。陆委会表示,大陆人士担任我国公职必须符合设籍满10年及注销大陆户籍等法定程序。经查,民众党提名的不分区立委候选人李贞秀,在112年提名时并未完成身分转换程序,因此不符参选资格,政府是依法行政。另外,陆委会强调,目前办理补缴的陆籍新住民仅1万4千余人,政府已专案处理,30万多陆籍新住民年资重新起算误导,也从未把陆籍新住民权益当作政治筹码。
陆委会表示,有关中国大陆人士担任我国公职依法有三个基本前提:(一)中国大陆人士不能参加台湾的选举;(二)中国大陆人士要在台定居设籍满10年,才能登记参选;(三)中国大陆人士在台定居设籍后,会有一段身分转换期间(原则3个月),必须要在这段期间注销中国大陆户籍并且将相关注销证明缴回移民署,才完成法令规定的身分转换程序。如果没有完成,政府会撤销定居许可,当事人是自始没有取得台湾身分。
陆委会指出,两岸条例第21条规定原陆籍人士设籍满10年才能登记为公职候选人。如果中国大陆人士在台定居设籍后,没有缴回相关注销中国大陆户籍证明,且仍保有中国大陆户籍,自然无法起算两岸条例第21条所定设籍满10年的期间。依目前书面资料显示,李贞秀女士确实仅于114年3月提出注销中国大陆户籍证明给移民署,之前并未向主管机关提出任何证明,因此在112年底被提名为民众党不分区立委时,不符两岸条例参选资格的规定。目前选务机关在个案审查参选资格时并没有咨询行政机关,显示现行参选资格审查存在制度漏洞。对此政府将积极处理,陆委会将于年后召会邀集相关机关建立跨机关合作机制。
陆委会说明,两岸单一身分制度自93年3月1日起修正施行。陆籍新住民在此之前来台湾定居,不须注销中国大陆户籍,民众党指责政府要求当事人缴两次证明,不是事实。且依93年3月1日施行的两岸条例第9条之1第3项定有落日条款,该条文施行生效前已在中国大陆设有户籍者,必须在6个月内提出注销中国大陆户籍证明,才不会失去台湾人民身分。换言之,是类人士本来应在93年9月1日前缴附丧失原籍证明。因为他们未在法定时限内遵守法律规定,这些年来持续发生遭人检举且被主管机关注销台湾身分的案件,内政部才会在去(114)年发动专案补缴计划,要求当事人在两岸身分选择上尽速完成法定程序,以避免渠等台湾身分长期存在不完整与不确定的状态。
陆委会表示,目前的制度是先同意中国大陆人士在台设籍,再要求他们回中国大陆注销户籍。依规定身分转换期原则上只容许3个月,但是以往没有落实执行相关法令,实务上存在超过3个月甚至很多年都没有拿回来的情形。如果依民众党意见,只用设籍日期认定在台设籍起始点,却忽视当事人客观上仍保有中国大陆户籍,已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政府基于依法行政,无法配合民众党的诉求。主管机关目前已强化行政管理,只要超过3个月没拿回来,就会确实注销渠等台湾身分。
陆委会强调,在以往双重国籍的案例中,法院判决已经明示,主管机关撤销或解除其职务前,因当事人仍具有公职身分,则其所为执行议员职务之公法行为,固属有效,纵嗣经撤销或解除其公职,亦应向后失其效力。至被上诉人于遭主管机关撤销或解除公职前,为执行职务所支领之相关费用,则属其执行职务之实质对价。
陆委会指出,民众党团称过去每次投票之参政等行为都是非法部分,如果参考前述法院见解的精神,陆配在补缴注销中国大陆户籍证明之前,已经参与投票,因为该等行为已经无法切割,应认定有效方为妥适。
陆委会特别澄清,政府从来没有把30万陆籍新住民的公民权当成政治筹码,经过去年清查,需要办理补缴的陆籍新住民仅1万4千余人,政府已有专案处理,所谓30余万陆籍新住民年资重新起算是概念误导。陆委会呼吁政党应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回归理性政策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