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委会组织法三读 明定副主委2政务官、1常任文官
立法院院会22日三读通过《大陆委员会组织法》,原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改名为「大陆委员会」;现行组织条例规定副主委为2到3人,现在明定为3人,其中2人为政务官,1人为常任文官。
陆委会提案指出,依行政院组织法第4条第2款规定,行政院设大陆委员会,陆委会配合行政院组织调整规划,为统筹处理大陆事务的机关;另基于行政院推动政府组织改造的精神,透过重新检讨政府职能,强化治理能力,期使政府整体运作更具弹性与效能。依据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本法规定,陆委会的组织应以法律定之,因此拟具大陆委员会组织法草案。
根据修正后的条文,原陆委会首长及副首长的员额,现行组织条例规定副主任委员2人至3人,职务比照简任第14职等,其中1人得为特任;第4条规定,陆委会置主任委员1人,为特任;副主任委员3人,职务皆为简任第14职等,其中2名政务官、1名常务文官,与其他部会编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