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变更出游计划!法界:若可归责即能求偿

旅游若遇到行程变更,法界人士提醒,可以打官司请求赔偿。此为示意图。(图/记者李蕙璇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趁着孩子放暑假,民众经常会计划全家旅游。但如果遇到旅行社临时调整旅游计划,那真是扫了全家人的兴。法界人士指出,遇到旅行社调整旅游计划,要先厘清调整的原因为何?若旅行社变更行程可归责于旅行社,那民众就可以利用民法」相关规定,请求减少费用,或终止契约,甚至还能因此求偿。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荣誉会员律师李善植指出,遇到旅行社变更行程,依照民法第514-5规定「旅游营业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变更旅游内容。旅游营业人依前项规定变更旅游内容时,其因此所减少之费用,应退还于旅客;所增加之费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旅游营业人依第一项规定变更旅程时,旅客不同意者,得终止契约。」

李善植表示,所以若旅游业者有不得已变更行程的事由(例如旅游地发生战乱台风来袭,疾病肆虐等),行程是可以合法予以变更的。只是此时因为行程变更,所减少之费用,应退还于旅客;所增加之费用,不得向旅客收取而已。若旅客不同意此项变更,亦可以终止该旅游契约。

李善植进一步指出,坊间绝大部分的行程变更,都是旅游业者在没发生不得已之事由时,单方面所做的决定,影响消费者甚钜。这时可依照民法第514-6与514-7条规定,「旅游营业人提供旅游服务,应使其具备通常之价值及约定之品质。」、「旅游服务不具备前条之价值或品质者,旅客得请求旅游营业人改善之。旅游营业人不为改善或不能改善时,旅客得请求减少费用。其有难于达预期目的情形者,并得终止契约。因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致旅游服务不具备前条之价值或品质者,旅客除请求减少费用或并终止契约外,并得请求损害赔偿。旅客依前二项规定终止契约时,旅游营业人应将旅客送回原出发地。其所生之费用,由旅游营业人负担。」请求赔偿

李善植更指出民法第514-8条规定「因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致旅游未依约定之旅程进行者,旅客就其时间浪费,得按日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其每日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旅游营业人所收旅游费用总额每日平均之数额。」所以若这个变更是可归责于业者,旅客还能请求赔偿所受到的损害。而时间的浪费也能请求赔偿,只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旅游营业人所收旅游费用总额每日平均之数额。

李善植最后提醒,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之变更行程,旅客终止旅游契约时,都能要求业者将其送回原出发地,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下次出国旅行时,再遇上不合理的行程变更,或强迫购买商品所造成的时间浪费,别再傻傻地当冤大头,应该积极主张上述权利,获得更好的旅游品质与内容,带着愉快的心情继续旅程,才是上上之道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