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莎案共犯是傷害非「重傷害」獲輕判 二審改判理由曝光

彰化县食品业小开张敦量,前年驾驶玛莎拉蒂轿车,跟宋姓男大生车祸,张伙李韦霖、陈劲豪涉打宋致重伤,社会哗然,二审今宣判,张维持判刑9年刑度,但陈、李两名共犯,则被合议庭认定是涉犯伤害,而非一审所认定的重伤害,所以刑度从4年8月,降低至3年。

合议庭指出,李韦霖、陈劲豪对宋姓大学生犯下伤害的行为,是在宋第二次倒地以前,不过根据现有卷证,无法证明宋生重伤害的伤势,是在第二次倒地以前所为,所以仅认定李、陈是涉犯伤害罪,而非重伤害,检方起诉书也是采取此认定。

合议庭表示,张敦量对宋生犯下强制罪及杀人未遂罪,及李、陈对宋生犯强制、伤害罪,都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像竞合犯,应各从重论处,张敦量部分是以杀人未遂罪,李、陈则是以伤害罪论处,而非一审以认定数罪予以分论并罚的方式,一审判决有所违失,因此撤销改判。

台中高分院今天由张静琪、黄小琴、简婉伦组成的合议庭宣判,仍认定张敦量对宋生犯杀人未遂、强制等罪,判刑8年6月,另外涉对宋生车内4名友人犯强制罪,合并执行9年。

另外李韦霖、陈劲豪部分,一审被认定对宋生涉犯重伤害罪,二审改认定是伤害罪,改判2年6月,二人也涉对宋生车内4名友人强制罪,合并执行3年,比一审4年8月徒刑,大幅减轻。

宋姓男大生前年开车行经台中西屯时,因切换车道与张敦量的玛莎拉蒂发生车祸,张敦量与同车友人李韦霖、陈劲豪涉殴打宋致住进加护病房;台中地院在今年3月初审结,认定张犯杀人未遂等罪,判刑9年,另依伤害致重伤等罪各判李、陈4月8月徒刑,全案上诉二审,今天宣判。

台中玛莎拉蒂三煞张敦量涉犯杀人未遂等罪,二审今宣判,两名涉案共犯刑度获减轻,张维持一审刑度。图/报系资料照

台中玛莎拉蒂三煞张敦量涉犯杀人未遂等罪,二审今宣判,两名涉案共犯刑度获减轻,张维持一审刑度。图/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