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注意了!业者「订金不能收超过1成」 契约至少有3天审阅期
▲消保处表示,业者收取订金原则上不得逾总价10%。(图/达志示意图)
消保处今(30日)指出,审议通过经济部研拟「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草案,上开规范增订契约审阅期间至少3日,业者收取订金原则上不得逾总价10%,消费者遇有汽车履修不复得主张更换新车或解约之情形等,较现行规范提供消费者更进一步之保障。后续将由经济部依法公告,并辅导业者遵守规范。
消保处说明修正重点,「 契约审阅期间至少3日」,也就是要有至少3天让消费者思考,因实务上常见消费者于未清楚了解契约内容之情形下,在销售话术下,当场签约而反悔之案例,为预防消费纠纷,爰明订契约审阅期间。「收取订金原则上不得逾总价10%」,业者若有收取订金,除有特别约定者外,订金不得超过价金总额百分之十。实务上特别约定之情形,通常发生在限量车、订制车或选配车之交易。
消保处表示,还有「消费者得请求更换同型(或等值)新车或解约之情形」,包括重大瑕疵,汽车于交付后约定期间(不得少于180日)或约定行驶里程数(不得少于1万2千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有行驶时突然起火燃烧或 发生暴冲、煞车失灵、熄火故障、引擎温度升高至极限或其他危害生命或身体健康安全之虞之重大瑕疵,经送业者维修2次而未修复。
另外,消保处指出,「 屡修不复」, 汽车于交付后约定期间(不得少于180日)或约定行驶里程数(不得少于1万2千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因相同瑕疵于保养手册所载场所,经4次以上维修仍无法回复正常机能。汽车于交付后约定期间(不得少于180日)内,因机能瑕疵所致无法正常使用车辆,经送保养手册所载之场所维修,其累积无法使用日数达30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