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罢工也加薪」不认违反禁搭便车条款 华航提告败诉
▲桃园空服员职业工会前年发动集体罢工,以争取权益。(图/资料照/记者周宸亘摄,下同)
华航前年爆发劳资争议,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聚集近500人在台北分公司集体罢工,影响航班运作,事后双方达成7大协议,且签约时还附加「禁搭便车条款」,非职业工会成员不得享有相同待遇,没想到华航也和华航企业工会签下类似条约。劳动部裁决此行为已违反条款,遭华航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驳回原告之诉,可上诉。
裁定指出,华航在2016年5月5日凌晨对所属空服员发送简讯,要求其等立即签署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约定书,改采弹性工时,且自2016年6月1日起改至桃园报到;超过6成之原告空服员均表态拒绝签署上开约定书,并抗议原告片面变更报到地点,使其等通勤时间增加,进而导致工时延长。
而桃园空服员职业工会同年6月8日至21日在台北、高雄、桃园3地举行会员罢工投票,经7成以上会员同意进行罢工,随后在6月23日工会脸书网页宣布自凌晨零时开始罢工,并张贴罢工守则,载明仅将有效护照、台胞证与员工证交付职业工会保管,实际参与罢工之会员,才可以享有双方就劳动条件进行协商之成果,过程中职业工会会员参与罢工,与原告抗争,须承受极大心理压力,并冒有遭原告惩处之风险。故系争禁搭便车条款订定,为罢工者付出极大心力与代价,争取得来的权利。
当时华航企业工会曾在职业工会宣布罢工前,召开记者会称此次罢工非华航内部工会主导,对罢工表示反对立场,且罢工期间也没有任何争取权益之作为,直到双方签订协议隔天才发声明,要求待遇也要比照协议结果,否则不排除也要罢工,华航则对企业工会承诺比照参加人分2阶段调升外站津贴至4美元及5美元,且提早职业工会会员1天开始发放调升后津贴。
合议庭认为,企业工会未付出任何心力,即坐享参加人工会辛苦努力发动罢工,为会员争取之待遇,多名参加人会员得知此事后,在职业工会脸书网页上表达失望及不想继续参加该工会的意思,原告新进员工加入职业工会比例也明显下降,可见华航违背系争禁搭便车条款,对企业工会同意调升外站津贴,已明显影响、妨碍职业工会组织与活动,而劳动部裁决并无违法,华航诉请撤销为无理由,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