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纳保官成功经验 解决台湾「万年税单乱象」

▲台湾独有世界没有,万年税单纠缠人民的沉疴。(图/记者李毓康摄)

● 魏立信/电子业退休人员

自2017年《纳税者权利保护法》施行以来,据统计,行政法院的纳税人胜诉率仍低于一成。监察院调查亦指出,纳保官的设置不符国际潮流,缺乏禁止回流条款,直接导致行政救济的失效。

无独有偶,监察院也调查,台湾独有,世界没有,万年税单纠缠人民的沉疴,近来司法院终于端出税审法草案,然而,现行设计中的税审官制度,如果规划从税务机关借调,期满后回归原任单位任职,如何让民众相信这些税审官能保障纳税者的权利?「球员兼裁判」的潜在利益冲突,引发社会广泛质疑。

万年税单纠缠人民 美国纳保官制度值得参考

回顾106年设立的纳保官也是由财政部的税务人员以「任务编组」的方式兼任,且任期两年届满后回原机构任职。这种今天的裁判,明天的球员,无制衡的机制,人民已经在纳官领教一次了,税审官还要复制这样失灵的经验吗?笔者认为,行政法院若要真正落实公正、客观的审理,应参考美国国税局的纳保官制度,以建立有效的税务制衡机制,赢得人民信任。

美国的纳保官成功的促成了美国税务改革,让美国的纳税者可以在法庭上和税务机关公平的辩论,纳税人不用缴不该缴的税。美国的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纳权法)明确要求国税局及其人员避免利益冲突,并禁止以税收绩效作为升迁考核的标准。

此外,纳保官由独立于国税局的纳税者保护厅直属管理,该厅直接向国会报告,并拥有独立的人事及预算,彻底避免了「裁判当球员」的尴尬局面。这种制衡机制正是美国宪法保障人民权利的核心精神。

而且美国的纳权法,明文禁止国税局以收税成绩来评估所属官员的绩效,所以机关不能给税务员quota(配额),这是不可以的;也禁止为所属人员订立收税目标与配额,这样子,大家不会比赛看看谁收税收得多,谁比较有机会升迁。

对于国税局人员,还有非常严厉的惩处,如果税务官员以查税稽核来威胁纳税者的话,这个官员立刻解职,这非常重要,避免了利诱或是威胁。台湾纳税人常被迫「胁」商缴税,不乖乖缴税,就被追查前五年的税,这在业界大家司空见惯。

▼行政法院若要真正落实公正、客观的审理,应参考美国国税局的纳保官制度,以建立有效的税务制衡机制,赢得人民信任。(图/记者林敬旻摄)

美国纳保官完全独立 台湾却形同虚设

美国有1000多位专职、专任的纳保官,完全隶属于纳税者保护厅,办公厅舍刻意远离国税局,完全独立的,也有完全独立的绩效评估、人事预算、跟升迁管道。所以,美国的纳保官的官职生涯,跟税务稽征官是完全独立而且分开的。

美国的纳税者保护厅,每年必须向国会提出统计分析报告,列出纳税者遇到的前20项的最严重的困扰,要检讨原因,然后提出改善建议。

而且检讨报告,必须直接给国会,纳税者保护厅的名义上的直属上司就是国税局局长,在上一阶就是财政部部长,但是任何行政官员都不能先阅读或评论这个检讨报告。所以纳税者保护厅,是名义上属于财政部管辖,可是实际上,财政部部长管不到它的,实际上它是国会安插在国税局的耳目。

国税局官员,如果违法就马上查办,它目的就是要制衡国税局,使国税局不能滥用公权力,这就达到保护纳税者的效果。领导1,000多位纳保官的纳税者保护厅,首长是国家纳保官就这么一位,在就职前两年跟离职后的5年,都不能担任国税局稽征单位的任何公职,可是可以在纳税者保护厅任职。

相比之下,台湾的纳保官制度形同虚设。根据《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的设计,纳保官多由税务官兼任,并未真正独立于税务机关之外,其人事与升迁亦与税捐机关紧密相关。这种设计非但无法提供有效制衡,反而使纳保官沦为税捐单位的附属,失去其应有的中立性。

「民无信不立」,政府若要获得人民的信任,必须建立公正、客观的税务制衡机制。司法院若能藉税审法的立法契机,参考美国纳保官的成功经验,方能彻底消除万年税单,实现宪法所保障的纳税人权利与公平正义。

▼「民无信不立」,政府若要获得人民的信任,必须建立公正、客观的税务制衡机制。(图/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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