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扫完就走人 临时工雷残求偿职灾
(示意图/shutterstock)
王姓清洁工自称工作途中发生车祸雷残,向公司求偿40万元职灾赔偿,但公司主张王男是由领班介绍、偶尔支援的临时工,并无雇佣关系,且当天他未完成工作提早离开,单方面终止契约,不属劳基法范围;承审法官认定临时工属于非继续性工作,王男也无法举证车祸途中是要前往工作还是私人行程,判他败诉。
判决指出,清洁公司的杨姓负责人临时需要人手支援,经常透过徐姓领班介绍,联络王男担任临时工,日薪1500元,按日计酬,当日报酬由徐姓领班代领,再转交给王男。
2015年1月27日,杨姓负责人因临时有事,事先透过徐姓领班联络王男前来支援,并安排徐男、王男早上先至板桥区汉生东路的第2档案库房打扫,结束后,下午2点再到板桥区光环路第3档案库房继续打扫。
不料上午11时许,杨男回到公司后,经同事告知徐男与王男完成第2档案库房清洁工作后,开着公务车返回公司,又骑着私人机车出门,却在行经中和区时发生车祸,造成王男右侧远端胫骨、腓骨开放性骨折等伤势。
王男向公司提出民事求偿并称,他自2014年起受雇于杨男公司,事发当天他因打扫工具遗留在库房内,骑着机车回去拿,途中发生车祸,在家休养20个月无法工作,由于他是临时工,公司未替他加保劳工保险,向公司求偿职业灾害补偿金共40万元。
杨男则反驳,王男是缺人手时徐姓领班请来支援的临时工,按日计酬,是否同意上工全由王男自行决定,公司无权要求未到工应办请假手续,且王男不愿与公司有任何瓜葛,拒绝提供身分证件、不申报薪资所得、不投劳保健保,甚至即使人就在场,也不愿签领当日报酬,薪资都由领班代为转交,可见他与公司并无雇佣关系。
杨男认为,事发当天经公司同事告知,王男听到徐姓领班要回租屋处与母亲聚餐,想一起参加,便返回公司停放公务车,再骑着私人机车离开,可见他是在前往私人聚餐途中发生车祸,并非工作受伤,不属职灾范围。
杨男质疑,第2档案库房位于体育场地下室,有保全设置门禁,平时并无新北市政府人员驻守,王男离开后,门早已被上锁、无法进入,他却声称要返回拿取工具,实属无据,且公司隔天接到市府来电告知,当天清洁工作未完成,隔天再次派员清洁,也没看到任何遗留的打扫工具,王男未完成工作就离开现场,视同片面终止或中断双方契约关系。
法官判定,王男每个月工作时间零散、不固定,工作结束后直接领取现金报酬,属于无法预期的非继续性工作,为「定期契约之劳工」,且根据同事证称,王男当天确实曾说要参加徐母聚餐,才会提早提开;另市府秘书处也指出,档案库房无保全人员解锁开门,根本无法进入,可见王男指称要「回去拿工具」,并不可采,不得视为职业灾害,判王男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