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搜索票仅靠指证 警查获枪弹嫌判无罪
基隆有多项毒品、枪砲前科的詹姓男子,去年11月凌晨在工寮被警方查获1支改造手枪、10颗子弹,当场将男子起诉送办,但詹男否认持有,还咬定警方无票搜索,法院认为警方违法搜索,还事后要詹嫌补捺印,认定扣案枪弹不具证据能力,判詹男无罪。
判决指出,基隆二分局侦查队称去年收到情资,1名绰号「饭团」的人会持枪至工寮试枪,赶往现场发现詹男机车与王男汽车,警方展开攻坚后,仅凭王男指述枪弹为詹男所有,就将詹嫌依违反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移送检方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时,詹男的律师主张,被告除否认持有这些枪弹外,警方发动搜索时并无相关事证,法官传唤侦查小队长,认定当时并未向检察官申请搜索票,另查缉过程中,员警并未询问詹男是否同意搜索,事后才补行被告签名、捺印,取得被告同意。
判决书指出,综观员警搜索行为,均非由检察官所发动,且当时也不符紧急搜索要件,纵使枪弹是詹男所有,警方认为有执行紧急搜索的必要,也应在执行搜索后的3日内向地检署和法院报告,而不是事后要嫌犯补正「同意搜索」文件,判决无罪。
此外,法官也认为,警方既然已掌握被告拥有枪弹情资与身分,在无不得以或情况紧急之下,恣意执行搜索,已严重架空检察官许可、法官审核声请核发搜索票权限,违背法定程序所为搜索、扣押行为、侵害被告人权非轻。另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