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检观护佐理员性骚扰社会劳动人 约开房间还袭胸
前苗栗地检署谢姓观护佐理员,因性骚扰一名社会劳动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苗栗地方法院近日宣判一起性骚扰案件,前苗栗地检署谢姓观护佐理员,因性骚扰一名社会劳动人,依修正前《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指出,谢男原任职于苗栗地检署,负责监督社会劳动人执行勤务。案发于111年10月11日,当天上午10时许,谢男结束在苗栗县头份市一场社区宣导活动后,借故邀请被害人至其车内传送活动照片。在车内后座,趁被害人毫无防备之际,触摸对方臀部及胸部各一下,被害人当场反抗并迅速下车。
事后,被害人因担心自身安危及劳动进度,起初未立即报案。直至听闻谢男曾对其他社会劳动人有类似不当行为后,决定向苗栗地检署申诉,并向警方报案揭发事件。
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于侦讯及庭审中均具结详述案情,描述遭性骚扰的过程具体且一致,并无矛盾之处。被害人表示,案发后曾向其他社会劳动人提及,并因事件受到心理影响,甚至向同事请求协助留意谢男行踪。经查,被害人与谢男间并无仇隙,且被害人提出指控需承受名誉受损及法律风险,无故诬陷的可能性极低。
此外,多名证人证述,案发后曾听闻被害人倾诉谢男「邀她去开房间,还有摸她的胸部」性骚扰的经历,并注意到其情绪不安的表现。这些供词与相关调查报告相互印证,进一步佐证谢男的性骚扰行为。
谢男在庭上否认性骚扰,仅承认案发当时与被害人在车内讨论工作事宜,并辩称当时手臂不小心碰到对方。但法院认为其陈述与被害人、证人证词不符,缺乏说服力。法院最终依《性骚扰防治法》判处谢男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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