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前镇长索贿8百万、向厂商要回扣遭拒 监察院通过弹劾
▲苗栗县苑里镇前镇长刘秋东涉多起贪污案。(图/记者杨永盛摄)
记者杜冠霖/台北报导
蓝营背景的苗栗县苑里镇前镇长刘秋东,曾在青埔生命纪念园区纳骨柜1、2楼增设工程案索贿八百万,侦查中才吐回不法所得,更涉借牌投标取得该镇工程标案,在苑里公有零售市场等3件标案,透过白手套向得标厂商要求2至3成不等贿赂,遭厂商拒绝。监察院今(10日)表示,刘秋东违失情节重大,监察院通过王丽珍、张菊芳、郭文东所提弹劾案。监察院指出,苗栗县苑里镇第18届镇长刘秋东,多次利用业务上执掌之工程标案机会,借牌投标取得该镇相关公共工程标案,并曾向厂商索取贿赂未遂,严重败坏法纪及损害政府廉洁形象。监察院于114年6月3日13位审查委员全数审查通过监察委员王丽珍、张菊芳、郭文东提案,全案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弹劾案文载明,刘秋东于107年12月25日至111年12月25日之期间,担任苑里镇第18届镇长,其对于苑里镇公所办理工程招标采购案件,除应善尽监督责任,并应廉洁自持,不得假借权力以图自身不正利益,殆无疑义。
惟查刘秋东于110年4月起至111年11月之期间,竟多次利用业务上执掌之工程标案机会,为其担任实际负责人之佰仲营造有限公司借牌投标,取得该镇相关公共工程标案,因而获得不法利益新台币43万余元,并曾向厂商索取贿赂未遂。
监察院表示,上开不法情节,显然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第6条、第7条、第22条第1款,及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第3点等规定,严重败坏法纪及损害政府廉洁形象,情节重大,核已构成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第1款之应受惩戒事由。为整饬公务纪律,爰依宪法第97条第2项及监察法第6条规定提案弹劾,移送惩戒法院审理,依法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