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县议员江村贵被诉财产来源不明罪 今获判无罪
苗栗县议员江村贵被诉财产来源不明罪,苗栗地院26宣判无罪。(谢明俊摄)
苗栗县议员江村贵因涉贪渎案获判有期徒刑9年4个月,并于7月19日入监报到执行刑期,江村贵另被苗栗地检署追加起诉财产来源不明罪,经苗栗地院审理后,26日宣判无罪,检方得上诉。
苗栗地院表示,被告江村贵担任苗栗县头屋乡乡长期间,涉犯共同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部分,前经苗栗地院以109年度重诉字第5号判决一部有罪、一部无罪,全案经上诉二、三审,已于7月13日经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585号判决驳回上诉确定,判处有期徒刑9年4个月,褫夺公权5年定谳。另,苗栗地检署检察官于第1审审理中,追加起诉被告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之1之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嫌部分,由苗栗地院审理后,26日宣判无罪。
苗栗地院指出,追加起诉意旨认苗栗地检署检察官于侦办被告江村贵担任苗栗县头屋乡乡长期间,涉嫌公务员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刘锡浩、陈铭德及林镇亮等人贿赂罪时,发现被告江村贵于2016年至2018年的3年间,其中华邮政帐户、台湾银行帐户内有以现金或无折存款、汇款等方式汇入金额共计2188万2831元,扣除被告江村贵收取贿款85万元,及其投资公司获得红利约750万元,尚有1353万2831元来源不明的财产增加,被告江村贵对此无法提出合理说明,因认其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之1之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
地院说明,依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之1之条文规定,成立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必须符合该罪之要件,包括:「公务员涉犯该条各款所示之各罪」、「检察官于侦查中,发现公务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务员涉嫌犯罪时及其后3年内,有财产增加之情况」、「上开期间内增加之财产与收入显不相当」,以及「经检察官命公务员本人就来源可疑之财产提出说明」后,公务员始就被指来源可疑之财产负合理说明义务,如「无正当理由未为说明、无法提出合理说明或说明不实」,才成立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
苗栗地院审理后认为,检察官发现被告江村贵涉嫌犯罪时起3年内,上开中华邮政帐户、台湾银行帐户有财产增加的情形,固符合上述前2项要件,但被告江村贵于105年至107年间担任2家清洁公司顾问并出租个人房产所得顾问费用及租金收入已达约822万元,另有友人借贷还款、合会会钱共计约334万元,被告江村贵胞弟所汇介绍工作之佣金等共约862万元,业经各该证人于审理中证述明确,并提出相关资料佐证,则检察官所指财产增加情形,对照被告江村贵上述收入状况并无显不相当之情形,因此被告江村贵就其被指来源可疑之财产尚不发生合理说明之义务,自无未为合理说
明或说明不实之问题,而不该当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故本案应为无罪之谕知。检察官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