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泰银超贷案 许胜发轻判6月
万泰银行前董事长许胜发被控违反银行法案,台北地方法院经过6年审理,昨(8)日宣判被告许胜发违反银行法非法授信罪,判刑1年,因适用96年公布的罪犯减刑条例减刑为6月,得以每日新台币900元易科罚金。
2008年4月,检察官指控许胜发父子等12人,涉嫌利用太子集团所属关系企业向万泰银进行无担保贷款,导致万泰银发生近34亿元、万泰票券逾16亿元损失,合计高达50亿4,500万元,将许胜发等人依违反银行法加重背信罪、非法授信罪提起公诉。
不过法官黄绍纮认为,检方无法证明许胜发等人有故意触犯背信罪行,纵然有部分申贷案件无担保放款给利害关系人,然而并不因此代表图利自己,或造成银行的损害。
事实上,万泰银在今年4月11日发函给法院指出,迄今年4月1日止,有关本行授信户显隆工业、金来国际及万泰租赁等3户在本行的贷款金额都已清偿完毕,本行并无损失;而第一投资、台湾爱克思、盛富开发等3户仍持续清偿本行贷款,且均有止额担保品,评估应可陆续回收,目前尚无损失。
法官认为,万泰银既然没有受到损失,许胜发等人就不构成刑法背信罪,或者银行法的加重背信罪。
至于非法授信罪部分,法官认为,银行法修正并增订第33条之4,在2000年11月1日即公布施行,但许胜发、许显荣、许娟娟及监察人杨钖洲等主要核贷负责人,却仍从2001年1月起到2003年8月间,前后核发5件共8亿元贷款给许氏家族所有台湾爱克思、盛富等公司。
法官因此将许胜发等4人,各判处1年至8月不等刑期,因适用罪犯减刑条例,均减刑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