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300元哄男童幫忙拍照 男竟帶到廁所要求拍不雅照吃官司
曹姓男子被控涉嫌于2024年8月间骑机车到台南市区某地,见未满14岁的男童年幼可欺,假装拿300元给男童,要男童帮他拍照给其女友观看。男童不疑有他、跟曹男到某小学男厕,曹男突脱裤露出下体,要男童帮忙拍摄他自慰影像,男童吓得逃离。台南地院依公然猥亵罪判曹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男童于2024年8月14日晚间跟着曹进入不特定多数人得以进出的小学男厕所,在男厕隔间内,曹突然脱下裤子露出下体,要男童拿他的手机摄录他自慰的影像,男童被这举动吓坏了,随即把手机交还给曹男后逃离现场。
检方对于曹男犯行认定是涉及罪责较重的强制猥亵罪;被告律师则主张是较轻的公然猥亵罪。案发后,曹男有在家人的鼓励下前往就医治疗。
台南地院法官审理指出,强制猥亵罪需有被害人是被猥亵的客体,而男童是被曹男要求拍「曹男本身」自慰的猥亵影像,男童并未成为被告的性猥亵客体,而只是旁观的观众,拍摄影片本身不是猥亵行为,所以难谓被告是以其他违反意愿的方法对男童做猥亵行为,与刑法224条之1的对未满14岁者强制猥亵罪规定并不相同。
法官认为,曹对男童的犯行,应是该当刑法234条第1项的公然猥亵罪,即意图供人观览,公然为猥亵的行为,可处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罚金。
法官审酌,曹在公共场所计诱未成年人拍摄其下体自慰猥亵行为,欠缺尊重他人观念,所为有碍社会秩序与善良风俗,也可能造成目击者心理不适;但曹男犯后终坦承犯行,并非无悔悟之情,考量其犯行所生损害,判他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
男子出300元哄男童帮拍照,竟要他拍不雅照吃官司,台南地院依公然猥亵罪判曹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案可上诉。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