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电子锅乌龙「电锅烫」 女客惨遭毁容判赔19万

乌龙设计师拿电子锅乌龙「电锅烫」,女客惨遭毁容判赔19万。(达志影像)

高雄市茄萣区江姓妇人2021年2月到附近美发店烫发,越南籍潘姓女设计师使用电子锅为江妇烫发,未料烫发过程中因透明塑胶管未锁紧脱落致蒸气散出,导致江妇遭蒸气烫伤,左脸、左耳及左侧头皮3度烫烧、部分头皮秃头,纵接受重建或植发手术,仍无法完全恢复,案经江妇提告,潘女事后也被依法判刑6个月;民事求偿部分,潘女必须赔偿医药费等共26万8675元。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认为江女也要负部分责任,判决潘女赔偿19万定谳,比一审判决少了7万。

高雄市茄萣区一家理发院越南籍潘姓设计师,于去年2月2日上午11时许,在店内为顾客江姓妇人提供烫发服务时,推荐江妇使用越南流行的电锅烫,使用电子锅、透明塑胶管、发卷等器具,以电子锅所产生蒸气经由透明塑胶管导热,以此加热发卷之方式为江姓妇人烫发。

江姓妇人在烫发过程中,因电子锅透明塑胶管未锁紧脱落导致蒸气散出,经江妇反应灼热不适后,潘女仅关掉电子锅,而未立即拔除她头上的透明塑胶管,致江妇人遭蒸气烫伤,而受有左脸、左耳及左侧头皮烧烫伤合并皮下组织感染,并造成头皮、左脸、左耳廓3度烧烫伤(占体表面积约2%),导致部分左耳耳廓畸型及部分头皮秃头,纵接受重建或植发手术,仍无法完全恢复,已达于身体难治之重伤害。

事后江妇提告并求偿106万元,桥头地检署侦查后依过失重伤害起诉潘女,全案经桥头地院审理后,法官认为,潘女为江姓妇人烫发服务时,仍未善尽使用合格烫发器具及避免告诉人烫伤之注意义务,导致江姓妇人重伤害,惟念其犯后坦承犯行之态度,但未赔偿,衡量被告过失情节及被害人所受重伤害,依过失重伤害判她7个月徒刑,仍可上诉。

民事庭法官审理时,衡量双方的身分收入,及受伤害的程度等情形,判潘女须赔偿江妇26万207元。但高雄高分院审酌她未确认电子锅品质确有过失,但江女同意用电子锅烫发,本身也有「2成5」的责任,因此改判赔偿19万5千元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