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被警局女职员分手恐怖求复合 无视保护令分局门口猖狂堵人
▲台南地院虽核发被害人保护令,但现行法令不周延,以致被害人仍受加害人身心折磨苦不堪言。(图/记者林悦摄)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在台南市分局上班的女职员,因与前男友不合分手,没想到周姓前男友竟变成「恐怖情人」,时常纠缠复合,且胆敢在分局门口堵人,强抱前女友,幸被侦查队长及时制止将其送办,惟现行法令针对「骚扰」尚无明确预防性羁押规定,即使有保护令,面对当下危险只能自救,目前被害人由同事陪同上下班,以策安全。
据了解,被害人系在某分局上班的行政人员,数月前与交往之周姓前男友因个性不合,且对方情绪控管有问题而分手,没想到周男不满分手竟变成「恐怖情人」,时时纠缠被害人要求复合,被害人不愿再复合,也不想搭理对方,周男却变本加厉,令被害人身心饱受折磨,但又怕被人知道,竟闷出病来而求助身心科。
周男多次缠着被害人要求复合,其中有一次判谈中大暴走,竟动手拉扯被害人,被害人忍无可忍,才报案对周男提告家暴、伤害,这才让周男的纠缠行径曝光。
被害人虽提告,但为怕刺激周男而做出更有危害性行为而迟迟不敢申请保护令,惟周男虽被提告家暴,仍常常到分局堵被害人,令被害人整天提心吊胆,分局警官看不下去,认为老赶对方走也不是办法,而劝被害人申请保护令,被害人才在警方协助下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被害人申请的保护令是禁止周男继续对被害人骚扰,不过周男友并不怕,还前往被害人家门口及利用被害人下班时在分局前堵人,违反二次保护令,在第二次分局门口堵人时,除不让被害人下班离开,还涉嫌强抱被害人,让被害人大声惊叫,当时分局侦查队长发现立即上前制止,并告知周男系违反保护令现行犯。
由于涉案人对警方的制止视若无睹,还大吵大闹,事后警方以周男涉嫌违反保护令现行犯移送。但因为刑诉法及家暴法规范不够周全,尚无法让周男被预防性羁押,因此可能随时会出现在被害人周遭,让被害人每天生活在恐惧中,目前由分局的警察同事陪同被害人上下班,再研议是否有更积极的处理方式或适用法条来解决问题。
法院根据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程序核发,为了保护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安全及权益的命令。分为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及紧急保护令三种。民事保护令之申请,首先法官会斟酌当事人声请内容与需要,在保护令的裁定上记载相对人(加害人)必须遵守的事项,避免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并保护被害人与其他特定家庭成员的权益及安全。加害人须遵守民事保护令所规定的事项:「禁止实施家庭暴力行为:骚扰、接触、跟踪、通话、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联络命迁出住居所;命远离住居所、工作场所、学校或其他特定场所;命完成加害人处遇计划」以上这些保护令款项,就构成违反保护令罪,要移送法办,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
而刑事诉讼法第 101-1条明订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实足认为有反复实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羁押之必要者,得羁押之:放火罪、准放火罪、强制性交罪、强制猥亵罪、加重强制猥亵罪、乘机性交猥亵罪、与幼年男女性交或猥亵罪、伤害罪(告诉乃论)、妨害自由罪、强制罪、恐吓危害安全罪、窃盗罪、抢夺罪、诈欺罪、恐吓取财罪等等,但「騒优」行为并不在预防性羁押明订范围内。
警方认为,刑诉法对家暴令「骚扰」无法做出预防性羁押,让被害人即使有保护令,面对当下危险只能自救,对于「恐怖情人」、「跟踪狂」…等等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相当危害行为,希望修法明文制止(羁押或预防性羁押)与惩罚,避免衍生意外憾事发生,也让被害人能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