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捡50元硬币不还失主 法官认微罪判免刑

判决指出,陈男今年1月7日早上9时10分许,在台北市兴隆路附近拾获侵占他人遗失之PORTER牌钱包及里面的50元硬币。事后失主报警处理,警方调阅监视器画面逮到陈男,陈男坦认有捡拾钱包,但辩称以为是口罩才捡,捡了才发现钱包拉链被拉开,里面没有钱,他当时因想到可能是路人放红包「找姐夫」的民间习俗而有些害怕,遂将钱包随手丢弃于附近花圃,但员警陪同陈到该丢弃场所却找不到,警讯依侵占遗失物罪将陈男送办。

依刑法第337条规定,侵占遗失物罪,可处500元以下罚金。该罪虽属轻罪,但为非告诉乃论之罪,也就是公诉罪。

法官依警方资料发现,陈没有固定工作,平日以捡拾杂物维生,审酌侵占遗失物罪为罚金刑,犯罪情节单纯,被害人所受损害不高,纵使科以最低罚金刑,以陈男财务能力不佳,自力谋生困难情况,判决有罪对社会教化意义亦不高,若依刑法59条规定「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减轻其刑仍嫌过重,判决陈男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