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警收贿调个资转卖 竟获3次减刑判决理由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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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南市归仁警分局交通分队警员曾华毅收受贿赂调取民众个资后,非法提供征信业者转卖图利,被台南地方法院宣告缓刑。(本报资料照片)
前台南市归仁警分局交通分队警员曾华毅收受贿赂调取民众个资后,非法提供翁姓、徐姓征信社业者转卖图利,台南地方法院考量他犯罪所得仅1万8000元,且在侦查中自白并于审理中缴回犯罪所得,经3次减刑后,依贪污治罪条例有调查职务之公务员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判刑1年10月,褫夺公权5年,1年内支付公库30万元,缓刑5年。
合议庭指出,被告曾华毅案发时是具有法定职务权限的公务员,原本应依贪污治罪条例加重其刑,但因犯罪所得仅1万8000元,低于5万元,得依同法规定减轻其刑,且侦查中自白,并将收受贿款于审理时缴回,得再依同法减轻其刑。
此外,曾华毅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的行为固然不对,但因所得贿款金额不多,加上所犯为「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纵经2次减刑,其最低刑度相较他的犯罪情节,仍有情轻法重、足堪悯恕之情,于是再依刑法第59条减刑。
合议庭认为,审酌曾员素行尚可,仅因经济压力一时失虑犯罪,事后已坦承犯行,并将犯罪所得全数缴回,堪认已有悔意,且遭免职后,应已知所警惕,无再犯之虞,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但为让他知晓尊重法治的观念,还有赋予一定负担的必要,于是谕知向公库支付30万元。
另外,同案被依共同犯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罪处徒6月、缓刑2年的归仁警分局文贤派出所员警王耀震,法官也考量他素行尚佳,仅因顾念同事间情谊一时失虑犯罪,事后也坦承犯行,且参与时间短暂,又无任何不法所得,相信他已知所警惕,无再犯之虞,也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