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科男刺情敌6刀还放火烧致死 二审考量2因素逃死

在南科工作的男子持刀刺杀叶姓情敌6刀再放火烧死,台南高分院以洪男属低等级再犯风险,12日判处无期徒刑。(本报资料照片)

在南科工作的男子洪振凯不满胡姓女友与他分手后,旋即与叶姓同事交往,2021年底等候叶男下班,尾随持刀朝对方刺杀6刀,再放火烧死。一审判处洪男无期徒刑后,二审期间叶父要求判处死刑,但台南高分院认为,此案并非随机杀人等危害社会情节重大的犯罪,洪男也属低等级再犯风险,12日仍判处无期徒刑。此案还可上诉。

二审表示,该院依刑法第57条规定调查各项证据,并送请卫生福利部嘉南疗养院进行量刑前调查鉴定,再参酌检察官、告诉人、被吿及辩护人的意见后,认为被告杀人犯行与他成长环境所养成的性格有关,且于犯罪前受到明显的感情刺激,在挫折情绪不当转嫁于叶男的情况下,对叶男萌生杀意,犯罪对象具有局限性、特定性。

被告在刺杀叶男后,为掩饰犯行将叶男载离现场,并在误认叶男已完全死亡的情况下引燃火势,犯罪执念甚深,且对叶男家属造成难以抹灭的伤痛,应处以限制被吿人身自由的最高度刑,即无期徒刑,并依法宣告褫夺公权终身。

二审还说,检察官上诉认为一审判无期过轻,主要是以被吿在原审否认犯罪且情节重大为由,但此件并非随机杀人或有故意对儿童、少年犯罪等危害社会情节重大的犯罪,且被吿上诉后已坦承犯行,卫生福利部嘉南疗养院鉴定意见也指出,被吿并非容易衍生犯罪行为的人格型态,除于亲密关系中的冲突反应较为僵化外,并无其他再犯的危险因子,属低等级再犯风险,适当的处遇、矫治有助于被告的再社会化,因此并无检察官上诉所指量刑过轻的情况。

判决指出,洪振凯与胡女原为男女朋友,分手后胡女另与叶男交往,但仍与洪男保持联系,洪因挽回胡女不成,对叶男心生不满,2021年12月29日凌晨4点许,持水果刀骑机车前往叶男工作处所等候,待叶男下班后尾随至台南市新市区某交岔路口,下车要求与叶男谈判,二人一言不合发生扭打,洪即持水果刀刺叶右胸,刀刃深入右肺导致肺叶割伤、背等部位,叶男当场气、血胸而瘫软倒地。

洪男见状先将机车骑离现场,再返回将叶男横放在叶男机车的脚踏板上,骑叶男机车右转至约200公尺处,因擦撞人行道号志灯杆倒地,并导致叶男机车汽油泄流地面,洪男发现叶男毫无动静,以为叶男已经死亡,乃持叶男口袋中的打火机,点燃地面泄流的汽油引发火势,随即离去现场,叶男因锐器穿刺伤合并燃烧,造成血、气胸及烧伤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