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啪啪13岁少女恐关10年 法官见她穿「马甲衣」立判无罪

男子被控与少女性交,但北院认为少女并未告知实际年龄,而且事发时身穿学龄少女不会穿的马甲式内衣,所以认定男子主观上无法知情少女实际年龄仅13岁,谕知男子无罪。(图/中时资料库)

前(2019)年5月间,一名男子透过脸书认识一位离家少女,同月30日凌晨,他们相约在男子住处,晚间男子在对方同意下,抚摸亲吻少女胸部,并将生殖器插入其阴道内。由于刑法第227条第1项「对未满14岁女子性交罪」最重可处10年徒刑,因此男子事后挨告,但台北地院查出,少女当时并未告知实际年龄,加上其身材及事发当日身穿马甲式内衣,不像一般学龄少女的穿着,因此认定男子主观上无法得知少女实际年龄13岁,最终判无罪;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内容指出,2019年5月30日凌晨,一名13岁少女独自离家,从台中北上至台北西门町,并透过脸书联系男网友,双方相约在男方住处。当日晚间,男子在少女同意下发生性行为,但由于少女未成年,男子因此挨告,触犯刑法第227条第1项「对未满14岁女子性交罪」,可男子辩称,少女穿着成熟,未告知自身实际年龄,也说自己没在读书,他才会与其发生性关系,严正驳斥指控。

对此北院认为,男子主观上是否已知少女未满14岁,确实有待商榷,因为少女跟友人共用一个脸书帐号,上头「2000年」是朋友出生年份,「8月21日」是少女实际出生月、日,可事实上其出生年份为2005年,所以少女未主动告知实际年龄的话,男子很可能误解。

再者,少女当时身高158公分、体重78公斤,身材不算瘦小,外貌不像一般国中、小学龄儿童,加上其身穿学龄女生不常穿的马甲式内衣,也没有足以辨识年龄的制服,或其他明显象征年纪的特征,故基于没有证据证明男子性交时,主观上已知少女未成年,谕知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