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认识女童3天冲动3次 检批「世界公罪」上诉撤缓刑被驳回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已为人父的男子阿强(化名)先前透过网路游戏结识当时就读小学的A女,两人仅认识3天,就相约见面发生3次性行为,他一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检方上诉重批阿强的行为是「世界公罪」,希望撤销缓刑并加重量刑,但日前被高雄高分院二审法官裁定驳回。
▲检方认为阿强与A女发生3次性行为,属于「世界公罪」。(示意图/VCG,与本案当事人无关。)
检方上诉主张,阿强透过网路游戏寻找目标,和A女认识3天就相约见面,接着又在3天之内发生3次性行为,他已为人父与A女相差17岁,生活背景差异极大,先前又从未见过面,何来的感情基础,因而认定他接近A女就是为了发生性行为,他的所作所为是「世界公罪」,怎么能因为他事后与A女家属成立民事调解,就认为有可悯恕之情,一审谕知缓刑显然不妥,而且量刑过轻,所以决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并加重量刑。
高雄高分院法官则认为,从双方当事人的证词看来,阿强与A女当时是男女朋友关系,他因为一时失虑而触法,犯后始终坦承犯行,也与A女的家属达成调解,答应赔偿72万元也都有如期履行,可见他犯后有积极弥补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
此外,法官指出,目前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阿强选择对象时有任何特别的恶性,过程中他也没有违反A女的意愿,衡量他的客观犯行与主观恶性,并非不可悯恕,A女的家属也已同意给予缓刑机会。
法官表示,缓刑是对有高度复归社会可能的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之下,暂不执行刑罚的替代措施,目的是提供行为人反省自新、修补过错、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避免刑罚执行反而产生不利更生的负面影响,检方上诉意旨容有误会,最终裁定驳回,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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