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寿打了1通电话通报炒股案 另1通到底该不该打
保险界对于南山人寿这次爆发经理人涉嫌炒股案,议论纷纷,由于「媒体报导」也属通报重大偶发事件机制一环,南山在7月16日已先完成1次的通报。但是否在5月底得知该案之后到7月16日之间,须依规定打电话完成另1次的通报,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据金管会主委顾立雄31日公开表示,南山人寿在5月得知后展开调查,认为未涉及内控内稽等重大问题,因此没有向保险局通报这桩涉嫌炒股案。而7月16日则是因得知媒体会报导而加以通报,这就是属于通报规定范围内的。
目前保险局也正调查该案,若案情涉及影响南山人寿内控内稽机制失灵范围内,便应依规定须在5月得知后尽速完成通报,若非涉及内控内稽的话,便无须通报。
法界人士及保险界资深主管皆表示,由于该事件传出后,受到业界及社会极大关注、批评及讨论,加上又关乎经理人涉嫌违反道德操守等规定的话,恐难排除非为重大偶发事件,而且从案情发展来看,可能南山面临两阶段的2次通报关键点。
南山在7月16日打给保险局的2通电话通报中,提及了媒体会报导,便是依《保险业通报重大偶发事件之范围与适用对象》规定办理,但这次的通报应属于第2次通报范围。
第1次通报:锁定5月底~7月中
那么保险局这次可能锁定5月下旬南山人寿接到检举案展开调查,到7月16日的这一段期间,南山是否需依规定先打电话通报?提供书面与电子档资料说明该事?或是只有打电话而没有书面通报?何时透过司法展开补救措施。以上的执行时间点,都将有可能是调查重要细节。
记者也询问过南山在这段时间内是否有跟保险局联系过?南山则说一切已向主管机关说明,静待调查结果。
保险界资深主管表示,依金管会在民国99年11月9日发布的《保险业通报重大偶发事件之范围与适用对象》规定,详述主管机关对于这类事件定义与通报机制,可以借此了解南山接受保险局调查的可能几个环节。
先来了解规定中提到的通报流程,保险业发生重大偶发事件应立即通知治安或其他有关机构采取紧急补救措施,其保险负责人并应尽速打电话到金管会保险局重大偶发通报专线,通报该事件的人、事、时、地、物及估计影响及金额。
还要在发生重大偶发事件7日内,需以书面+电子档的方式,提出详细资料或后续处理情形。
而这里所谓重大偶发事件,广泛定义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业信誉、危及保险业正常营运、金融秩序状况,而且不是单单仅以损失金额为绝对要件,有的状况虽未造成任何金额损失的非量化事件,但只要有影响保险业信誉、危及保险业正常营运或金融秩序者,都是为金管会认定的重大偶发事件。
法界人士也说,规定中也还有正面表列7项属于须通报的重大偶发事件,像是「地震、水灾、火灾、风灾等的人为或天然灾害」、「内部控制不良的舞弊案或作业发生重大缺失」情事。
还有发生「抢夺强盗、重大窃盗、办公处所或设备遭破坏或遭恐吓等安全维护方面」,「重大理赔案件、假保单、挪用保费业务方面及资金运用等有重大财务损失方面」。
就连保险业得知「媒体报导足以影响保险业信誉」时,也是列为须通报的一个认定因素。
以及发生「大量解约、保单贷款有资金流动性不足疑虑或状控」,还有「发生造成客户权益受损或影响健全营运的资通安全事件」,譬如说保户个资系统遭骇客侵入等状况,都是必要通报事项。
除了以上7项定义很清楚的重大偶发事件之外,当然也有可能发生在这7项以外的事件。
而在法规中就明列第8项的「其他重大事件」,其定义很清楚地补充说,就是非仅以损失金额为绝对要件,其他虽未造成任何金额损失的非量化事件,但有影响保险业信誉、危及保险业正常营运或金融秩序者,都是为认定的重大偶发事件范围内。
第2次通报:7月中南山得知媒体要报导
以目前保险局公布及南山说明的情况来看,南山5月下旬得知公司内部的证券投资部经理人涉嫌炒股之后,随即展开调查了解,也正透过司法向涉案人提出诉讼,并在得知媒体要报导时先以电话通报保险局,之后也派人到保险局说明。
法界人士及保险界资深主管说,从上述事项看来,后半阶段得知媒体要报导时的通报,应该较类似现有通报规定的流程,但关键在于南山5月下旬接到检举后到7月16日通报媒体会报导的这段时间内,南山到底有没有该不该通报保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