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男上法院竟隨身攜帶手指虎 自投羅網判刑2月

古男去年在路边摊以200元买1只「手指虎」随身携带,接着因案到南投地方法院,因手指虎属管制刀械,古男安检时被拦,法院依公共场所未经许可携带刀械罪判有期徒刑2月。全案可上诉。

根据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48岁古姓男子明知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不得持有具杀伤力刀械,竟未经许可于去年1月5日上午在某处以新台币200元购买1只具杀伤力、属于刀械的手指虎,并悬挂在随身侧背包,接着同日近午因案前往南投地方法院。

古男通过门禁检查时,法警发现这只手指虎,通知南投县警察局南投分局员警到场,古男坦承持有,但否认违反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犯行,并辩称不知道持有手指虎有罪责,只是在路边摊看到觉得漂亮才购买。

法官认为,古男是智力正常成年人且有枪砲、重伤害等暴力前科,实在难以认定对于手指虎具杀伤力且属刀械毫不知情,况且被告随身携带,明显是为防身或威吓他人,被告辩词不足采信,因此,依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判刑2月,如易科罚金,以1000元折算1天。

南投地方法院。本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