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爸簽字墮胎拿掉小孫子 女方媽事後才知自己當阿嬤
高雄李姓男子和刘姓女子未婚怀孕,还在就学的两人决定不要孩子,到医院堕胎时,被医师告知未满20岁堕胎需父母同意,刘女担心妈妈知道她未婚怀孕,由李男找来爸爸帮忙签字,后来刘母发现女儿堕胎,气得对李男跟李父提告,法院审理时,因民法已将成年从「20岁」下修至「18岁」,法官认定李姓父子不成立堕胎罪,判两人无罪确定。
判决指出,李男和刘姓女友都满18岁,两人交往后偷尝禁果,2020年9月间刘女发现月事没来,产检才发现已怀孕6周,因两人还在求学,毫无经济能力,小情侣前往妇产科医院求助,但准备堕胎时,苏姓医师看到两人年纪,告知未婚且未满20岁堕胎需要家长同意。
刘女担心未婚怀孕被妈妈知道,只好请李男爸爸协助;李父从儿子口中知道自己当「阿公」,但考量李男、刘女已决定堕胎,仍陪同两人到妇产科医院。
刘女向医师谎称妈妈已经同意,只是工作忙没有办法一起来,于是委由李男爸爸出面,医师见有家长陪同且签字同意,就开药让刘女服用,刘女服完药后也顺利堕胎。
但怀孕事情终究被刘母知道,刘母气得对李家父子和妇产科医师提告。检方侦查时,医师喊冤,称他当时两度回绝帮刘女堕胎,之后看到李父出面,才开药给刘女。检方认为医师当时是误信刘女才开药,不构成刑法上加工堕胎罪,侦结不起诉。
至于李家父子,检方则认定两人触犯堕胎罪,依法将父子两人起诉。高雄地院审理时,正好民法将成年人年龄从「20岁」下修至「18岁」,刘女堕胎时,刚好年满18岁,已符合成年人资格。
法官认为,刘女是自愿堕胎,因此法官依新法修正后有利被告的原则,认定李家父子不构成堕胎罪,判两人无罪。
检方不服上诉,高雄高分院审理后,合议庭认为,刘女、李男堕胎时,身心与经济状况尚不稳定,因此堕胎符合优生保健法的阻却违法事由,另审酌两人年纪,刘女堕胎时确实已满18岁,驳回检方上诉,李家父子无罪确定。
高雄李姓男子和刘姓女友未婚怀孕,刘女请李父签字堕胎,事后被刘母发现,李姓父子被刘母告上法院,最后被判无罪。保险套示意图。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