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輾到樹坑摔斷手...梧棲區公所稱「超速自招損害」 法院打臉判國賠109萬

台中曾姓男子骑机车经梧栖区八德东路,因辗到深达14公分的树坑惨摔断左手,他对梧栖区公所提国赔219万元,公所竟称他超速过快是「自招损害」;法院认定,公所维护有欠缺,和曾受伤具因果关系,判梧栖区公所应给付曾109万元,可上诉。

曾男主张,他2022年2月23日下午6点多骑电动机车经梧栖区八德东路、八德一路口,因现场用来区隔人行道、车道的路树被移除,留下3个深度达10至15公分的树坑,当天下雨视线不佳,人行道与柏油路车道分界不清,他行经误以为路拓宽,靠右时误驶到深达14公分的树坑而摔车骨折。

曾控诉,梧栖区公所是该处人行道管理机关,却未填平人行道树坑或放置警示,管理有缺失,依医疗、不能工作损失、劳动力减损及精神抚慰金一共提国赔219万元。

梧栖区公所抗辩称,当天现场并无视线不良、雨天积水而导致无法分辨人行道、道路分界情形,且曾男事后报案并有移动现场,无从认定他所受损害和公所有何因果关系,就算曾因树坑受伤,也是他车速明显过快、自招损害,与公所无关。

台中地院查,曾男摔车后就经消防送医、警方也获报处理,现场画面也拍下,曾行驶至人行道上,机车尾灯发生上下跳动,3次跳动后就消失画面上方,足证明他经过3个坑洞后摔车。

法院认为,人行道路树遭移除后,所留坑洞、不平整,应尽速由区公所补植填平,或在周边设置仅告标示,但梧栖区公所并未设置,这才造成曾男摔车,显见公所维护欠缺与曾受伤有因果关系,认定曾求偿有据。

法院根据医院鉴定,曾男因车祸骨折,劳动力减损程度为8%,计算相关损失、精神抚慰金等,一共判梧栖区公所应给付他109万2874元。

台中司法大厦。记者曾健祐/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