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6度骑车驻足预售屋前 女销售员吓死提告跟骚
彰化谢姓男子接连6次洗完机车后,骑到预售屋接待中心前广场停放,涉嫌跟骚接待中心销售员A女遭起诉,一、二审法官均认为,无积极证据证明谢男有跟骚犯行,应为无罪谕知,全案确定。(王煌忠摄)
彰化谢姓男子在4个月内,接连6次骑乘他人机车,到距离住家7.1公里洗车后,再骑到附近预售屋接待中心前广场停放,销售员A女认为遭跟踪、骚扰报警,谢男供称,洗完车到广场晒车否认犯行,一、二审法官均认,谢男停放机车在A女工作场所时间均约2分多钟,且期间仅在附近走动,无法证明谢男有跟骚犯行,应为无罪谕知,全案确定。
检方起诉指出,被告谢男基于实行跟踪骚扰犯意,在2023年1月17日、1月27日、2月26日、3月21日、4月6日、4月7日,分别骑乘2辆机车,刻意通过、徘徊以及将车停在A女位在彰化县二林镇预售屋展售中心门前路口,经A女发现询问来意后即离去,以此方式跟踪、骚扰A女,依《跟踪骚扰防制法》起诉。
谢男辩称,「我有2辆机车,我是到A女工作场所附近的洗车场洗车,洗完后再骑去A女工作场所前让机车晒干,因为那里有一片空地,在那里晒车比较方便」、「我只是在晒车,期间无意观望A女的工作场所,没有影响A女的日常生活或社会活动」。
法官审阅监视画面,谢男停放机车在A女工作场所时间均约2分多钟,且期间系在附近走动,仅少数时间望向A女工作场所之平房建筑,尚难认谢男有基于具体物理条件上充分掌握被害人日常生活轨迹。
至于A女证称,「谢男行为已让我害怕而无法睡觉」等语,法官认为,谢男多次骑乘机车至A女工作场所,虽让A女感到不安及恐惧,仅能认定被告有出现在A女工作场所路旁,并无其他证据可认定谢男行为已逾社会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判叶男无罪。
检方上诉意指,谢男住家离接待中心有7.1公里,骑车要10多分钟,有必要到7.1公里洗车场洗车?且洗车场有风枪、抹布可以擦干,以风干方式反而会有水渍;再者,接待中心有大片停车空地,谢男何以要在接待中心正门口,可见谢男是有目的性要让A女看见,让A女感到担心、恐惧、害怕。
二审法官认为,检方上诉意指,只能显示谢男所为异于一般常人,不能据此推认谢男有跟踪骚扰A女犯意,驳回检方上诉,维持原判确定,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