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对NCC旗帜喷漆遭起诉侮辱公署 法官认为受言论自由保障
NCC喷漆遭检方起诉3项罪名的田山盛国,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维持第一审判决,认定检察官起诉他公然侮辱官署罪部分,认定他以绿色喷漆污损NCC旗帜,表达其认为通传会沦为绿色执政党打手之政治主张,手段虽然构成毁损罪,但其内容并不构成对公署侮辱之行为。(本报资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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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喷漆遭检方起诉3项罪名的田山盛国,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维持第一审判决,认定检察官起诉他公然侮辱官署罪部分,认定他以绿色喷漆污损NCC旗帜,表达其认为通传会沦为绿色执政党打手之政治主张,手段虽然构成毁损罪,但其内容并不构成对公署侮辱之行为。
北院表示,宪法第11条规定人民享有言论自由,尤人民政治性言论具有促进公众思辩讨论之价值,应享有最高程度之保障,此经司法院大法官于多号解释一再阐释,已为法学上基本常识。公署非自然人,对其指谪、谩骂并不会造成人格尊严受损,充其量只会减损政府欲建构之美好形象。
北院指出,政府形象如果需要透过刑罚恫吓人民不得批判才能维持,实为民主法治国之一大讽刺,更属对人民言论自由过度限制之手段,更何况公然侮辱官署罪,本质上存在违宪疑虑,于该罪未经有权机关宣告违宪前,自应谨慎限缩适用。
北院认为,田山盛国以绿色喷漆污损通传会旗帜,是不满通传会作出驳回中天新闻台申请换照之处分,认通传会已沦为绿色执政党之打手,故而以绿色喷漆进行讽刺查通传会是否沦为绿色政党打手之质疑,无法透过科学方法得出绝对「正确」之答案。
北院表示,田山盛国的主张无刻意捏造与事实不符情节之问题,且如此主张内容在社会上确具高度声量,已属典型人民对于政治现况之意见表达,应为宪法言论自由保障范围,难认对公署之「侮辱」,不构成公然侮辱公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