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修正电信器材进口规定 iPhone 16可望如期来台

NCC。(资料照)

iPhone 16可望如期来台!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4位委员即将于8月1日卸任,行政院提名人选尚未经立法院同意, NCC委员未达NCC组织法第4条规定之法定人数7人,将无法召开委员会议并作成决议,NCC今日做出调整,有关iPhone等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制造及进口,于电信管理法施行后已变更为核准制,因此予以修正,由第5点(许可案)移列至第7点(处分案),并依修正规定,由主任委员或代理主任委员召开委员咨议会议讨论后决定,等于为「iPhone来不了解套」。

NCC于今(24)日第1129次委员会议决议包裹修正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议审议事项及授权内部单位办理事项作业要点(下称926要点)、NCC分层负责明细表、委员会议议事要点及法制作业要点。

本次修正重点为,当委员人数未达委员总额过半数时,除依NCC组织法第9条第2项规定不得授权之事项外,本要点中相关委员会议审议事项,均由主任委员或代理主任委员召开既有委员组成的委员咨议会议讨论后决定,以维持基本业务运作。NCC期盼立法院审查通过新委员让委员会议能尽速正常运作,以降低对通讯传播产业之影响。

NCC特别说明,该要点修正后,计有58项事项将依修正规定,授权主任委员或代理主任委员召开委员咨议会议讨论后决定;但仍有104项事项依法只能由委员会议处理,不适用本次因应的修正,包含广电事业股权转让、变更名称或负责人、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营运计划变更等,属广播电视法第14条第1项及卫星广播电视法第15条规定,应经许可之项目,另有关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第20条第2项境外高风险电信事业及全部或一部国际漫游服务范围之公告等亦属之,而裁罚案件罚锾如达50万以上者,亦为委员会议保留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