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埔思觉失调男持木棒打死邻居老翁 一审判无罪

去年内埔乡也有名患有思觉失调的陈姓男子,因自认爸妈遭杀害,而持木棒将误以为凶手的钟姓邻居活活打死。(翻摄画面/潘建志屏东传真)

屏东内埔乡陈姓男子与钟姓老翁发生口角,竟持棍殴打钟男,并纵火烧停放路旁的机车。(翻摄画面/潘建志屏东传真)

屏东县高树乡29日发生骇人听闻「挖眼案」,引发居民恐慌、连署要求医院不要再把精神病患放出来,无独有偶,早在去年内埔乡也有名患有思觉失调的陈姓男子,因自认爸妈遭杀害,而持木棒将误以为凶手的钟姓邻居活活打死,案经屏东地院审结后,法官依「欠缺辨识行为违法之能力」将他判处无罪,但施以监护5年,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去年8月15日上午9 时52分,患有思觉失调症的陈姓男子,在他邻居钟姓老翁住处前,持1支木棍狠狠殴打钟翁的头部,导致钟翁受有创伤性脑膜下出血、颅骨开放性骨折、肢体多处撕裂伤等伤害,当天下午1时16分伤重不治死亡。

案发后,陈嫌一再指称,「我打钟是因为他之前把我爸爸妈妈打死」,但检警调查,陈嫌的父亲仍存活,所以认定陈嫌所述应该都是他罹患思觉失调症产生的妄想症状。

此外,警方也证称,陈嫌行凶后,就躺在家里床上,作案用的木棍还放在床边,并不像一般人有畏罪、藏匿的反应,由此可知陈嫌行为时,已因其思觉失调症产生脱离现实之妄想,并因此妄想而丧失辨识其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的能力。

而案经合议庭审理后,法官经参酌其精神鉴定报告,以及历年病历资料、案发前后的行为举措、案发当时的言行表征等事实,认为被告案发时,确实因思觉失调症所生的妄想症状,诱发其杀人等犯行,而其行为时均已达到刑法第19条第1 项所规定的「因精神障碍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以及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情形,应属不罚,因此依法判处被告无罪。

但法官强调,因陈姓被告严重缺乏病识感,其家庭也难以期待能发挥支持或监督功能,而为避免被告因未受适当且持续性的精神科专业治疗、导致再犯,应令被告入相当处所,施以法定最高之5年监护,以收个人治疗及社会防卫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