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湖包租公杀妻后图自杀 更审改轻判8年
▲内湖李姓男子杀害妻子案件,更一审获轻判8年。此为示意图,与当事人无关。(图/PIXABAY)
台北市内湖区包租公李炼振,2016年底疑似酒后与妻子争吵,竟持水果刀狂砍妻子颈部16刀,杀死妻子后,又自刺左胸,最后获救。一审将他判刑8年,二审改判14年,案经撤销发回更审,高等法院30日更一审宣判,仍认定他因喝酒而失去辨识能力,最后才犯下杀妻案件,因此更审仍轻判他有期徒刑8年。
本案发生于2016年11月中,李炼振(46岁)靠着父亲留下的土地与建商合建内湖路二段大楼,李家分得一半住户。李男因而无业,靠着收租金过活。他与大3岁的颜姓妻子在案发前6年结婚,但婚后感情不睦经常争吵。案发当天晚间,李男疑似酒后与妻子大吵一架,随后李男持水果刀砍杀妻子颈部多刀,并自行打电话报警,在警消人员到场前,李男又持刀自捅左胸。而警消与李男家人赶到现场时,虽听见争吵、尖叫、哀号声,但却因李男拒绝开门,无法进入屋内。李男哥哥从后阳台爬入屋内后,赫然发现弟弟与弟媳双双躺在血泊中,警消进入将2人送医,颜女不治,李男捡回一命。
检方侦查终结后,认为李男杀妻罪证明确,触犯「家暴杀人最」犯罪嫌疑重大,且手段凶残、冷酷无情、令人发指,对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犯后犹狡辩卸责,否认犯行,并建请法院从重量刑。一审士林地院审理后,依照三总的精神鉴定报告,认定李男确实因此失去辨识能力,一审因此减刑,仅判有期徒刑8年、施以监护3年。
上诉二审后,高院虽认定李男犯案时失去辨识能力,但高院认为他乃是预见会犯案而喝酒、吃药,属于「自陷于失去辨识能力状况」而犯案,依法不得减刑。另外发现,他杀妻之动机是因妻子想离婚并搬家,且妻子于案发前半小时,还传简讯给女儿;本案警消人员抵达现场后,李男因无路可跑才会出现自残举动,借此减免罪责,高院因此改重判他14年。
案经最高法院撤销发回,高院更一审30日宣判,合议庭认定他犯下家暴杀人罪,但因三总的鉴定报告,认定李男犯案时确实因喝酒而失去辨识能力,予以减刑;再加上他已经与妻子的家属达成和解,合议庭法官因此驳回上诉,仍处他有期徒刑8年,并施以监护3年。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