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健康保险条例」今三读修正通过 退伍青农可参加农保
立法院今(7)日三读通过「农民健康保险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农民退休储金条例」第3条之1修正草案,其中服短役期退伍青年返乡务农时,可参加农保并提缴农民退休储金。(本报系资料照)
立法院今(7)日三读通过「农民健康保险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农民退休储金条例」第3条之1修正草案,其中服短役期退伍青年返乡务农时,可参加农保并提缴农民退休储金。
根据「农保条例」第5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已领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者,不得参加农保;「农保条例施行细则」第20条之第1项规定,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包括军人保险退伍给付,使得已领取军人保险退伍给付者,不论其服役期间长短均无法参加农保。
农委会表示,国军为保持军队人力青壮,军人服役普遍存有时间短、离退早的特性,且服役须受各阶法定年限、年龄等规范限制,一般退伍年龄较劳工及公教人员等从业人员之退休年龄为早。根据统计显示,服役未满20年,未领退休俸的军职人员,平均退伍年龄约为27岁。
农委会指出,为鼓励服短役期未具领取退休俸资格的退伍青年尽早投入农业生产就业,本次修法使其得以参加农保,并提缴农民退休储金,以保障晚年经济生活安全。本次农保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对于农民相关权益亦有一并修正,修正重点包括:
一、50岁以下且未领取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第23条第1项第2款退休俸或退伍金之退伍军人,返乡务农仍可申请参加农保。
二、农保被保险人加保之自有农地被征收或征收前已与需地机关协议价购,致土地面积不符合加保规定,得续保一定期间。但年满65岁且加保年资累计达15年者,不受续保一定期间之限制。
三、农保被保险人之保险给付请求权时效,由2年延长为5年。
四、为免农民因职域转换,参加保险期间未满分娩或早产天数规定,导致无法请领生育给付情形,故删除被保险人应加保一定天数的限制。
五、其他修正条文,参考劳工保险条例及国民年金法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