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会打脸陈金德! 重申「农地农用」驳回宜兰草案
▲「没有农业就没有农舍」,农委会呼吁应落实农地农用。(图/农委会提供)
全台湾近来对于农舍及农业设施之议题有许多讨论,农委会今日召开记者会重申,没有农业就没有农民,没有农民就没有农舍;有农业,才有农民,才需要农舍。指农舍与农业经营是不可分离之建筑物,依据农业发展条例第18条规定,申请兴建农舍之农业用地,应确实供农业使用与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及农村发展,并非拥有农地即可兴建农舍。
「没有农业就没有农舍」,农委会再次强调,依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第9条规定,供农业生产使用部分之农业经营用地应为完整区块,且面积不得低于该农业用地面积90%;而农舍之附属设施应一并计入10%农舍用地面积配置。至于证明确供农业使用与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及农村发展之认定,依同办法第2条第2项,应由申请人检附「依中央主管机关订定」之经营计划书格式,载明该笔农业用地之农业经营现况、农业用地之整体配置及其他事项,送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审查,地方政府无权另订格式。
▲「没有农业就没有农舍」,农委会呼吁应落实农地农用。(图/农委会提供)
农委会进一步强调,农业设施系为农业生产所需,申请农业设施容许使用系依「申请农业用地作农业设施容许使用审查办法」规定办理,且依该办法第33条规定,农业设施不得作为住宅、工厂或其他非农业使用。其与「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系属截然不同之法令规定,其规范目的、使用强度及性质均不相同,地方政府审查申请兴建农舍与申请农业设施容许使用案件,自应各依其申请案件类型,适用申请之法规据以审查。农舍之兴建应避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及农村发展,农舍用地以外的90%完整区块应整体看待,故农舍用地自应临侧临路配置;而农业设施则为专供农业生产使用有必要者始得设置,二者规范并无结合、模糊空间。
农委会说,地方政府应将申请兴建农舍与申请农业设施容许使用案件,依申请适用之法规分别据以审查,倘订定之地方自治规则与中央法规抵触,依地方制度法第30条规定,应属无效。也呼吁地方政府落实农地农用之政策,针对农民居住需求,宜回归农业发展角度,站在农业、农民及农村发展的立场整体考量,并避免农地零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