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金融署:农业金库依规定办理中央畜产会鸡蛋进口贷款
农业金融署表示,依《银行法》第32条及第33条规定,银行不得对其本行负责人有利害关系者,为无担保授信;对有利害关系者为担保授信,应有十足担保,其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同类授信对象。
农业金融署表示,另《银行法》第33条之1明定利害关系者之定义,同条文第5款规定,银行负责人为代表人之法人,方属银行之利害关系人。农业部持有全国农业金库股权,依规定指派公股代表担任董事,属该金库负责人,中央畜产会代表人林董事长聪贤并未担任全国农业金库之负责人,爰非属全国农业金库之利害关系人,不受前开规定限制。
农业金融署指出,依《农业金融法》第4条规定,全国农业金库以办理农林渔牧融资为任务。本案系经农业部认定系为维稳国内鸡蛋产销之贷款,属该金库法定任务范围。全国农业金库办理本项贷款悉依征授信原则及内部规章办理,提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农业信用保证基金提供保证,相关核贷过程并无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