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包装员遭同事性骚「想看妳跌倒」 多次丢识别证窥裙底
桃园一名女包装员小美(化名)在职场上遭同事阿德(化名)多次言语骚扰并涉有不当行为。(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桃园一名女包装员小美(化名)在职场上遭同事阿德(化名)多次言语骚扰并涉有不当行为,忍无可忍提告求偿10万元。桃园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阿德言行已构成性骚扰,侵害小美人格法益,判赔3万元。可上诉。
据悉,小美自民国112年9月23日由公司派遣至桃园市OB部门担任包装员,与被告阿德同处一地工作,两人并不熟识。案发于112年11月23日,小美不慎踢到推车险些跌倒,阿德竟冷嘲热讽:「妳什么时候要跌倒给我看?」更在往后见面时持续以类似言语骚扰原告,让她心生不适。
小美更指出,112年12月3日,她在包装台工作时,阿德多次将她的识别证丢在地上并重复捡取,行径疑似意图窥视她的裙底,令小美感到不堪其扰,遂向现场主管及人资单位申诉。经公司内部调查后,性骚扰事实成立,小美为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认为阿德应负责赔偿其精神损失,求偿10万元。
法院调查发现,小美的主张有桃园市政府函文、公司性骚扰调查会议纪录及相关调查表佐证,与小美所述情节相符。阿德虽经合法通知,但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庭,也未提交书状声明异议,法官因此认定小美指控属实。
法官指出,依据民法第184条及第195条相关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法益者,即便非财产损害,也可请求相应赔偿。经考量双方的身分、经济状况及加害情节,法官认为小美精神上的痛苦确实应获赔偿,但金额以3万元为适当,逾此部分则驳回。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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