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官花300万「抓猴」认遭骗请求返还 法官判业者要还这金额

一名杨姓女子因怀疑丈夫外遇,因此委托征信业者调查实情及捉奸。(示意图 / shutterstock)

杨姓女士官花了300万元,由征信业者陪她去台中国军英雄馆抓奸,但她事后认为自己花太多钱被骗,提告要求返还「抓猴费用」,业者认为双方白纸黑字签下合约没有理由还钱,法官根据民法规定,判业者还280万。

判决指出,杨姓女士官为了调查退役军人的巫姓丈夫跟某理发店老板娘是否有发生婚外情,去年1月,她找上征信业者,双方签下「外遇搜证委任书」,后续由杨女出资300万元让征信业者替她搜集丈夫出轨的证据。

去年3月,杨女接到征信业者来电,得知丈夫带着小三去台中国军英雄馆开房间,杨女和翁姓、郑姓业者赶紧从高雄出发,到达饭店后,由业者先佯装为旅馆服务生敲门,向巫男谎称地震需进房检查水管线路,巫不疑有他而开启房门,杨女跟着郑男等人进房后,再由郑男等手持摄影器材开始摄影。巫男不爽事后报警,法官则依无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各判杨女3人拘役15日,得易科罚金,并考量杨女为求搜证,一时失虑,给予缓刑2年。

事后杨女认为自己是遭鼓吹付钱,业者称因该美发店位于闹区民宅,周围均为店面,抓奸难度较高,故费用须300万元,如抓奸成功当下谈和解金钱就会冲还回来」,认为契约、协调委托书、给付切结书,是遭业者不法诈欺所为,请求返还「抓猴费用」;高雄地院审理时,业者直指双方白纸黑字签下合约,也没有利用诈术骗她签约,事后更协助杨女取得证据,也没有说「若抓奸成功当下谈和解金钱就会冲还回来」等语。

但法官根据民法74条规定,「乘他人之急迫、轻率或无经验,使其为财产上之给付或为给付之约定,依当时情形显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撤销其法律行为或减轻其给付」,法官认为,杨女首次获悉丈夫外遇,面临家庭即将破碎打击,难以自熟悉亲友处寻得援助资讯,而无从判断抓奸方案约定的妥适性,判杨女付20万元就好,业者须返还280万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