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室友轻生她却遭房东索赔168万 法官:未遭实体破坏免赔
陈姓女子的同居好友苏姓女子在租屋处内轻生,遭陈姓房东求偿168万元。雄地院强调租客通常是经济弱势,应该予以保护,轻生行为并未造成房屋毁损破坏,陈男不得求偿,可上诉。(本报资料照)
陈姓女子的同居好友苏姓女子在租屋处内轻生,陈姓房东不满房子变凶宅贬值,要求陈女赔偿168万元。高雄地院强调租客通常是经济弱势,应该予以保护,轻生行为并未造成房屋毁损破坏,陈男不得求偿,可上诉。
2020年1月陈女和苏女一起向陈男租房,苏女担任连带保证人,双方签下2年合约。2021年2月苏女在屋内轻生身亡,陈男不满房子变凶宅,经鉴价后减损163万元,认为陈女无论是否已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仍提告求偿。
陈女辩称,她与苏女两人分租,都算承租人,并非陈男所指「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许为租赁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好友苏女轻生的行为属于「租户个人行为」,房屋实际上也并未发生毁损、灭失或功能损坏的结果,无任何物理性变化,房价减损与苏女轻生及她都无关。
法官认为,苏女轻生的行为并未造成该房屋外观形体毁损或实体破坏,或是使用功能减损或丧失,尚不构成《民法》第432条第2项规定、租约第11条约定所称「租赁物毁损、灭失」、「房屋毁损」。
法官也委托不动产估价师事务所对该房屋进行鉴价,认定一切纯粹是陈男经济上的损失,除非房客有重大过失,才须负赔偿责任。考量租客多为经济弱势而特为保护,判定陈女无责,陈男不得求偿,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