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上完性骚防制宣导 联络簿写下惊恐故事!揭同学狼爸恶行

老师看到女童的联络簿,惊觉她被女同学的父亲猥亵多次。(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国小女童小萱在学校接受性骚扰防制宣导后,在联络簿写下,她到邻居朋友家玩,曾被朋友的爸爸阿国(化名)脱掉衣裤,抚摸她的「妹妹」,强制猥亵共4次,教师看到这些内容,立即通报相关单位处理。阿国一审被依对未满14岁女子犯强制猥亵罪,共4罪,各处刑3年2月,应执行3年10月。阿国不服提起上诉。

高院审理,阿国与小萱是邻居,因为阿国的女儿与小萱是朋友,所以小萱常单独到阿国的住处探访,阿国明知小萱当时未满7岁,性观念未臻成熟,无表达同意或拒绝性自主的决定能力,在2016年间的某4天,趁小萱单独到他家的机会,强制猥亵得逞,共4次。

阿国的辩护人辩护指出,本案是因为小萱与阿国是邻居,且小须与阿国女儿是同学,小萱常到阿国住处游玩,阿国忽略了对异性幼童应守之分际才做出犯行,请求依刑法第59条规定予以酌减其刑。

法官认,阿国犯罪之起因,无非是为满足自己性欲,利用小萱与其女儿是朋友,且年幼不知即时向外求援之机会,违反意愿强制猥亵,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及人格发展,且迄今未获小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原谅,难认阿国之犯罪原因与环境,有可堪悯恕之情。

法官考量, 小萱当时遭阿国告知,如将被害情节告诉她的母亲,母亲就会被带到警局,因此,案发后迄今,小萱仍相当恐惧,看到异性大人会有惊吓反应,且不喜欢参与活动等。

法官认,阿国并非自始坦承犯行,且所犯强制猥亵罪,法定刑度为有期徒刑3年以上,一审仅就阿国犯本案之犯行,均量处低刑度3年2月,与阿国犯罪情节相较,确有过轻而难谓允当之情形。

法官审酌,阿国所犯各罪之犯罪类型、动机、情节、相距时间等,日前依法撤销判决,改定应执行刑为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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