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慎跌倒弄伤右手无名指 怒告台大医院金山分院败诉
台北地方法院。(本报资料照)
北部地区一名汤姓女子,2019年底不慎跌倒右手无名指,先赴丁女开设的中医诊所治疗,但她不满在小针刀治疗中戳伤肌腱,导致活动不便。之后,她又赴台大医院金山分院就诊,却认为张姓医师未详尽告知义务,提告求偿丁女165万元,且台大医院金山分院及张男应连带给付。台北地院认为并无违反医疗常规,日前判她败诉。可上诉。
汤姓女子主张,她于2019年12月底不慎跌倒而受有右手无名指挫伤等伤害,因右手无名指肿胀刺痛,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同年4月9日止持续在丁姓女子所开设的中医诊所接受诊疗。
但丁女未向她说明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危险,未经同意即进行小针刀手术,违反告知义务且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于实施小针刀治疗中不慎戳伤肌腱,致她于接受治疗后仍不时感到疼痛致使活动不便。
2020年8月12日,杨女转往台大医院金山分院,接受张姓医师看诊,经其告知手指疼痛是因小针刀治疗戳伤肌腱所致,疑杨女先前跌倒后,右手无名指内可能存有碎骨,因此建议开刀治疗。
她依建议于同年9月10日接受肌腱修补手术、屈肌腱放松及肿瘤切除手术。但张姓医师未于手术前详细告知手术具体的施术部位、手术风险、术后照护等注意事项,违反医师法及医疗法所定之告知说明义务。因此,提告求偿丁女165万元,且台大医院金山分院及张男应连带给付。
丁女辩称,她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且依汤女提出的驾驶薪资,可知其在接受针刀诊疗后,于2020年7月已能营业驾车自如,其所述症状纵令属实,也是在2020年7月之后,与她进行小针刀诊疗无关。
台大医院金山分院及张姓医师则辩称,张男为汤女施行手术、治疗,未违反告知说明义务,且尽医疗上必要之注意义务,未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符合医疗常规,并无过失,台大医院金山分院自也无债务不履行情事。
法院送交医审会鉴定,结果为丁女所为的医疗处置,并未违反医疗常规。另外,汤女虽主张丁女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于进行小针刀诊疗时不慎戳伤肌腱。但汤女就此部分主张并未举证以实其说,难信真实。
至于张男部分,手术同意书内容已详载手术原因、方式及手术可能之危险。台大医院金山分院2人抗辩手术同意书由张男于2020年8月28日签署后,交由汤女携回阅读,汤女于同年9月9日签署 手术同意书等情,亦未据争执,堪信汤女有相当时间阅读手术同意书内容,就手术可能产生的风险应有认知,并得自由决定是否接受手术。汤女主张张男未于手术前善尽告知说明义务,难认可采。
法院指出,依卷证资料及医审会鉴定结果,均无从认丁女、张男有汤女主张的医疗疏失。汤女执此请求两人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请求台大医院金山分院负雇用人之连带赔偿责任,及请求丁女、台大医院金山分院负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责任,即均属无据,判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