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加重刑责! 立院三读:凌虐未满7岁儿童加重其刑至1/2

▲立法院长韩国瑜今主持朝野协商,各党团达成共识,在现行第286条条文增订第5项,即「对于未满7岁之人,犯前4项之罪者,依各该项的规定加重其刑至1/2」。(图/记者黄克翔摄)

文/中央社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刑法加重虐童刑责条文,对于未满7岁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的健全或发育者,或是因而致人于死、致重伤者等,依各项规定加重其刑至1/2。

现行刑法第286条第1项至第4项条文分别规定,对于未满18岁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的健全或发育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意图营利,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下罚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4月17日初审通过刑法加重虐童刑责相关草案,朝野立委对于保护儿少立场一致,但条文内容该如何设计看法不一,因此全数条文保留,送交党团协商。

立法院长韩国瑜16日主持朝野协商,各党团达成共识,在现行第286条条文增订第5项,即「对于未满7岁之人,犯前4项之罪者,依各该项的规定加重其刑至1/2」。

此外,此条文的立法说明提到,考量未满7岁之人无行为能力,若对未满7岁之人犯本条之罪,恶性非轻,对被害幼童身心戕害的情节尤重,现行刑度已不足反映行为人恶性,且经统计近3年各地检署依本条起诉案件被害人年龄分布情形,超过半数被害人均未满7岁,更证有遏止是类案件的必要。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会处理时,在场立委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三读修正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