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 争论不休
欧盟CABM对全球主要国家/地区关税税率的提升预估
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为一地区针对未执行同等强度的减排措施之进口产品所制定的单边气候政策,通常指征收碳关税或出售排放许可证。已开发国家一直将此机制视为防止碳泄漏和营造气候变化领域里「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举措,而发展中国家往往认为此项政策将导致变相的贸易保护。由于各方分歧巨大,欧盟和美国至今尚未将CBAM付诸实践,但并未停止过相关的立法讨论。
国际上对于欧盟CBAM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是否符合WTO规则、是否符合国际气候治理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及是否具有技术可执行性等方面。
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争议,主要是考虑到气候问题的公平性。尽管多数观点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尚未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但从《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已成为国际气候治理的基石,即要求不同国家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义务,以反映各国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历史责任。欧盟单方面推动的CBAM,将欧盟境内的减排政策的成本转移给发展中国家,这种方式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相冲突。
关于技术可执行性的争议,主要是集中在欧盟CBAM将采用全生命周期排放测算的操作难度。全生命周期排放的核算需要考虑生产过程中各类中间投入产品背后的碳排放,其本身就是一个难题。
一方面,计算过程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投入,而且很多基础资料取决于整体国家的核算能力(如不同地区电力部门的碳排放强度),并非单独企业可以决定;另一方面,欧洲议会的相关决议鼓励进口商提供核算资料,否则将采用全球或各地区产品平均排放量的预设值。如此一刀划分的核算会给监测、报告与核查(MRV)体系薄弱的国家带来额外的核算成本,并引发国际贸易中新的纷争。
欧盟CBAM何时确定、或会以什么样的形式确定还存在很大的变数,另外根据亚洲开发银行MRIO资料库模型计算,对全球各地关税税率上涨幅度其实有限,受影响最大的是对俄罗斯的整体关税水准提升了6.5%,但因CBAM是欧盟针对全球所有地区实施,而不是贸易摩擦中两方的互相惩罚,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对於单个地区的冲击。
但值得注意的是:CBAM可能只是国际气候治理领域的「第一步」,未来是否会有更多以气候之名出现的摩擦性政策值得关注,这种摩擦性政策会不会引发各国之间的互相「报复」,进而拖累全球减排和经济增长,需要观察。
另CBAM可能对发展中国家产品造成多大的无形资产损失,难以准确计算。《巴黎协定》以来,减少碳排放已成为全球共识,产品的碳含量有可能成为影响产品品牌等无形资产的重要因素。在CBAM下,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一旦被欧美直接贴上「污染」、「不环保」的标签,有可能影响该国产品的国际形象,造成该国品牌的无形资产损失,进而影响其他出口。
如果CBAM不可避免,可考虑变被动为主动。蔡英文总统提出「2050净零转型也是台湾的目标」、行政院亦组织净零排碳路径专案工作组,并办理产业及能源效率工作圈,成立七大产业工作小组(钢铁、石化、水泥、纺织、造纸、电子与玻璃业),从能效提升、低碳能源、制程改善与循环经济四面向从减碳至脱碳,而此七大产业也与欧盟CBAM规范部分重叠(水泥、钢铁),另外欧盟CBAM规范的肥料、铝与电力,建议我国未来也应加入成为减碳、脱碳产业重点。
CBAM正式实施后将将全面性影响企业产品的价值链(包括原物料成本、生产制程效率要求及生产产品低碳足迹管制),对我国企业而言,为避免受到CBAM打击,企业为了出口到欧洲,可能会更换原材料为低碳替代品,以降低自身所需缴纳的碳税,以保持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企业可能转向在欧盟内部生产的供应商或其它碳排放较低的供应商,对现有产业价值链将产生替换效果。
长期而言,欧盟朝向零碳社会目标确立,CBAM冲击只是个开始,为了降低相关政策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各行各业必须朝低碳化方向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优化产业结构;与此同时,企业须积极开发低碳技术,寻找新型可替代能源。并可推动企业内部碳定价(Internal Carbon Pricing),并加强对企业净利冲击的压力测试,做为低碳转型投资因应策略参考。
综观未来,在全球供应链剧变之际,有无碳中和相关做为未来甚至会成为判断是否属于「志同道合」供应链伙伴的基础,企业也应思索要将「碳议题」算入成本公式。重要举措包括(一)厘清自身以及供应链上下游的碳排放情况,加深对产品碳足迹的了解,在自身减排的同时,督促供应商进行减排;(二)透过提高能源利用率,技术升级以减少原材料的使用等方面实现;(三)企业可以透过购买林业、太阳能发电、风电发电等来抵消自身排放的二氧化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