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板!保险业投资不动产 明年起采公允价值模式

▲2014年1月1日起,保险投资不动产后续衡量将采公允价值模式,且10亿元以上须找2家以上鉴价机构,而素地于取得建照并进行开发前,不得采公允价值入帐。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明(2014)年1月1日起,保险业投资用不动产后续衡量如采公允价值(市价)模式,保险负债也应一并采该法评估,且10亿元以上须找2家以上鉴价机构,而素地于取得建照并进行开发前,不得采公允价值入帐。换言之,若开放保险业可采一般的估价方式,不动产增资空间将更大。

金管会表示,为回归上开公报规定,开放企业持有投资性不动产后续衡量,可采公允价值模式,考量保险业相较其他业别,为强化资产负债的匹配程度,致持有相当部位投资性不动产之经营特性,以及为利保险业提早因应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FRSs),研订相关配套措施预计从103年度1月1日起实施。

明年起保险业投资性不动产应逐笔委外办理估价,单笔金额新台币10亿元以上者,应由2家以上鉴价机构办理估价,以及规范估价师及鉴价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估价实务经验等相关资格条件,并要求估价师及鉴价机构应定期更换,且不得由原取得不动产时办理鉴价的估价师及鉴价机构进行公允价值评估。

同时,保险业投资性不动产应,以正常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评估依据,不得以限定价格、特定价格等进行评估。当保险业投资性不动产如选用公允价值模式者,其保险负债亦应采公允价值评估,其计算方式由主管机关另订之。此外,若是素地于取得建筑执照并进行开发前,不得采公允价值模式衡量。

金管会指出,保险业应建立不动产估价作业流程,纳入内部控制制度,且应规范会计师应依审计准则公报「专家报告之采用」进行逐笔复核,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价团队,应含具备我国不动产估价师资格者,以确认估价报告所采用方法及计算之合理性。金管会强调,将于近期依规定就修正草案进行法规预告程序,征求各方意见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