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長踹桌、掌摑影片遭他惡搞外流 這原因記1申誡

新北新庄分局某派出所方姓时任所长于3年前因同仁犯错暴走踹桌、掌掴的监视器画面,被时任该所马姓员警在私人群组中下载重制、外流,马被依泄漏国防以外秘密罪、妨害电脑使用罪、妨害名誉罪提告,新北地检署处分不起诉、方撤告,未料,去年马仍被记申诫1次;马不服,近日上诉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仍败诉。

判决书中,2021年6月下旬,方姓所长于所内两度情绪失控,暴走踹桌、掌掴自己脸颊宣泄的影像,遭人截录贴文在爆料公社上,以致媒体争相负面报导,对此,警政署要求查办影片外流所涉不法相关人员;马否认外流影片至脸书,仅坦承加工配乐该影片后,仅转贴至派出所员警的内部群组,还说原始影片是从其他群组中下载。

于同年底,新庄分局追查出该所马与另一同仁涉案,并查扣两警手机、硬碟,但鉴识结果出炉,并未发现2警自其他群组下载该影片,却发现马将该影片用LINE传给女友。

究责刑事责任,马所涉妨害电脑使用及泄密,新北地检因查无犯罪行为人签结,另妨害名誉部分,且方所长于侦查中表明撤告,新北地检处分不起诉;另究责行政责任,去年考绩委员会决议免究马行政责任。不过,因他「重制所内监视器画面上传至私人群组」行为,去年却被现职高雄市警局湖内分局核上申诫1次。

马辩称,第一手影片非他取得,湖内分局为了惩处而未查明第一手取得影片并上传爆料公社的人,马认为,湖内分局违反行政程序作出处分;湖内分局则答辩,马确有重制影片并上传私人LINE群组行为,而马身为公务人员,本不该基于同事间娱乐消遣,将因派出所内应保密的影像后制传至私人群组及女友,已违反使用通讯软体注意事项。

合议庭审酌,纵使湖内分局查到调阅监视器影像并外流的人,并不影响马违规犯错应负的行政责任,两件事无需混为一谈,而马已违反公务伦理及通讯软体注意事项第五点规定,影响警誉,依奖惩标准第6条第4款规定,核予申诫1次,于法有据,驳回上诉。全案仍可上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外观。记者古和纯/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