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公平审判 法学界:尽速改善法官回避制
1日于东吴大学城中校区举办的「公平法院与人权保障学术研讨会」,由前最高法院院长吴灿担任主持人。图/东吴大学法学院提供
台湾比较刑法学会与东吴大学法学院1日于东吴大学城中校区共同举办「公平法院与人权保障学术研讨会」,广邀学者专家进行学术交流,针对「刑事程序之法官回避:建构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之判准」、「法官回避制度的真与伪?─公平裁判的必要条件,如何落实?」、「公平法院原则对我国刑事程序法官回避事由之梳理与省思」等主题进行研讨。
今年6月刚卸下最高法院院长,司法界人称「灿伯」的吴灿,与前最高法院庭长花满堂携手合作,担任研讨会主持人,当日出席人员还包括台湾比较刑法学会理事长李金定、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郑冠宇、台湾比较刑法学会荣誉理事长余振华、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教授薛智仁、前新北地方检察署主任检察官连思藩、台湾财经刑法研究学会理事长陈志龙、前基隆地方法院庭长陈志祥、中央警察大学刑事警察学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施志鸿、玄奘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兼系主任李锡栋。
前最高法院院长吴灿在致词中提及,法官回避的法定事由,没有办法含括很多,会有诸多限制,针对刑事程序的声请法官回避,是否有执行职务偏颇之虞,现行都要透过审判实务里面,个案累积来建立判断的基准,也因此促成这次的研讨会,希望透过多方的意见探讨,来促成符合人权保障的公平审判以及维系人民对司法的信任。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教授薛智仁指出,法官回避是排除不中立或偏颇法官参与审判的法律机制,但我国法院对于「有偏颇之虞」的适用态度非常消极,造成法官回避在实务上近乎名存实亡。例如受命法官在下级审参与证据调查并形成被告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心证,又在上级审审查自己曾践行的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8款自行回避事由极其类似,故应认定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较为合理,但实务上却采否定看法,在个案判断稍嫌速断。
中央警察大学刑事警察学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施志鸿亦指出,「公平审判」是我国宪法第16条所保障的诉讼权,「公平法院」则是公平审判的核心关键。但我国法官回避现行制度,对于法官回避事由判断基础过于限缩,未合公平裁判之意旨,且偏颇之虞的认定缺乏基础,难以发挥声请回避制度功能,致使声请回避制度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