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令「洗门风」是否违宪 大法官提苏启诚案比喻
法官协会代表周俞宏法官认为刊登判决书或澄清声明等就可以回复名誉,不须像洗门风一样要求被告自我羞辱。林伟信摄
男子朱育德遭法院判令道歉,他不服声请释宪,司法院大法官今在宪法法庭召开说明会。林伟信摄
男子朱育德遭法院判令道歉,他不服声请释宪,司法院大法官今在宪法法庭召开说明会,法务部及律师公会主张没有违宪,法官协会代表周俞宏法官认为刊登判决书或澄清声明等就可以回复名誉,不须像洗门风一样要求被告自我羞辱。
大法官詹森林以驻日外交官苏启诚自杀一事为例提问,他说有些人视名誉为第二生命,是否一定要公开道歉才能其还清白?基本权利应如何权衡?侵害名誉须公开道歉,但为何杀人放火的人法院不须强制他道歉?
法务部次长陈明堂说杀人侵害的是生命权有另外的精神慰抚金赔偿,至于判令公开道歉则是民法的名誉权;全国律师及台北律师公会都认为,法官会依个案酌审是否有公开道歉的必要,不必然会侵害加害人的名誉及不表意自由。
法协代表周俞宏表示,司法实务上遇到加害人否认犯罪且拒绝道歉,才会有判令公开道歉的问题,法官恐有侵害其不表意的自由,至于是否侵害不表意自由就像学生课堂上被抽问,证人作证、公务员宣誓,宪法法庭上大法官的提问等。
周俞宏法官说,回复名誉的方法很多种,例如刊载澄清事实的声明、登载被害人胜诉判决,或将判决书登报,很难想像有这些都无法回复名誉一定要命令加害人公开道歉的情况,释字656解释有须要补充解释,限制道歉是最后手段及须符合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