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岩老手未扣安全扣環墜10公尺亡 救國團連帶賠償142.5萬元
35岁苏姓女攀岩老手4年前独自前往台北市内湖运动中心攀岩场自主训练,第3次攀岩时未扣上安全扣环,从10公尺高处坠落身亡。苏父向经营运动中心的中国青年救国团、外包厂商光合作用运动公司求偿,士林地方法院认业者警告标示不足,判赔105万元;案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今再判救国团、光合作用连带赔37万5千元。
苏姓女子经受训取得安检卡,并有多次攀登经验,为专业攀岩者,2020年8月29日她前往内湖运动中心,事故发生前,已2度使用自动确保器完成攀登。
父亲认为光合作用公司、救国团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安全性,未派员或设警示设施,也没适时提醒女儿在起攀前将自动确保器扣环扣于身上,导致女儿在第3次攀爬后自高处坠落,头部受重创死亡。他依消保法规定,请求光合作用公司、救国团连带赔偿精神慰抚金300万元及惩罚性赔偿金150万元。
高院民事庭审理后认为,光合作用、救国团是企业经营者,除攀岩中、后的确保措施外,也应重视攀岩前的安全确保,案发的攀岩场是采用以机械或磁吸等科技力量减缓下降速度,不需确保员拉住安全绳的自动确保器,却因此欠缺确保员在攀登者起攀前该采取的安全确保措施。
高院认为,光合作用、救国团没提醒苏女将自动确保器安全挂绳扣环扣于身上,所提供的服务安全性即不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苏女死亡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审酌双方身分、地位、资产,高院认为光合作用、救国团应连带赔偿精神慰抚金150万元。
不过苏女经过长期训练而取得确保安全卡、先锋安检卡,较一般初学攀爬者更具知识经验,若稍加注意,应可避免死亡。高院指出,苏女的疏忽却正是光合作用、救国团应提供安全服务所在,因此认定苏女仅应负5%的责任,计算后,两家被告共应赔偿142万5千元。
高院也解释,消费者保护法第51条规范目的在于惩罚恶性企业经营者、遏止企业经营者重蹈覆辙,请求赔偿主体不包含被害人死亡基于特定身分关系为请求的间接被害人,因此未准苏父请求的惩罚性赔偿金。
台北市内湖运动中心攀岩场。(图中人物与新闻事件无关)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