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公司法 证交法3条文修正避免混淆
立法院已在今年7月6日三读通过公司法修正条文,金管会今天(31日)表示,为配合公司法修正,将不得提股东会临时动议的事由;继续3个月以上持股过半股东得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少数股东请求对董事提起诉讼及选派检查人门槛限制等规定,将研拟修正证交法3项条文。
证期局副局长张振山表示,针对公司法修正,证交法也配合修正的重点有3项:
1.公开发行公司股东会不得以临时动议提出的事项,除了原本的董事竞业许可、盈余转增资、盈余转公积,新修正的证交法将新增「选任或解任董监」、「变更章程」、「减资」、「申请停止公开发行」、「公司解散、合并、分割」
2.证交法中少数股东申请主管机关检查门槛限制,放宽到与公司法们槛相当。也就是,继续6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以上股东,得以书面请求监察人对董事提起诉讼。原本证交法的规定是继续1年以上,且持有3%以上的股东。
3.证交法删除持股过半的公开收购人,及其关系人得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因公司法这次修法有新增继续3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份的股东,得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若证交法还留着这条文,公司与股东实务运用恐会有困扰,所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