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员工,为浙商证券项目打工,沪市首单发行上市资格类处罚来了
红星资本局3月31日消息,29日,上交所披露3份自律监管函,对星星冷链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2名保代予以暂停保荐资格3个月的纪律处分,对浙商证券予以监管警示。惩戒事由系浙商证券及2名保代在保荐星星冷链主板IPO过程中职责履行不到位,包括保荐工作缺乏独立性、未如实说明历次聘请保荐机构的情况、尽职调查履职不到位等。
星星冷链为冷链设备制造商,于2022年7月披露招股书,2023年11月IPO终止。据纪律处分决定书披露,2017年10月,发行人与平安证券签订辅导、保荐、承销一揽子协议,约定由平安证券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暨保荐机构,2020年3月平安证券指定李某晖为该项目负责人。
但2022年3月底,平安证券被拟暂停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发行人遂与平安证券终止上述一揽子协议,并改由浙商证券辅导、保荐,并指定李某晖(自平安证券离职后入职浙商证券)、王某鸣为项目保荐代表人。
不过,经上交所查明,项目会议纪要、分工表等材料显示,浙商证券项目组进场后,平安证券员工仍多次担任项目协调会中介对接人,并作为主要分工人员参与招股说明书撰写、反馈问题回答等工作。根据平安证券员工在发行人处的报销记录,在浙商证券项目组进场后,平安证券的7名员工仍在发行人处工作合计约205天。
同时,发行人在提交首发上市申请时,在申报文件中说明3年内不存在为首发上市聘请其他保荐机构的情形。而浙商证券在知悉发行人曾聘请平安证券作为前任保荐人的情况下,未督促发行人于相关申报文件中如实进行说明,导致相关说明与事实明显不符。
此外,上交所现场督导发现,浙商证券在尽职调查等方面履职不到位。
上交所认为,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时利用前任保荐人员工开展相关工作,未能保证自身独立性,且未能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在申报文件中如实披露历次聘请保荐机构情况。此外,在尽职调查等方面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最终,两名保荐代表人被予以3个月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决定。浙商证券被出具警示函。星星冷链因未如实说明首发上市聘请其他保荐机构的情形,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董秘三位相关责任人被通报批评。
编辑 肖子琦 综合自上海证券报、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