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男多次用机车远光灯照射邻居窗户 被裁罚5000元
▲屏东地方法院 。(图/资料照)
记者陈昆福/屏东报导
屏东市徐姓男子多次于骑乘机车时,无故以机车头灯(远光灯)照射检举人住家窗户,借端滋扰邻居,被屏东警分局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函送屏东地方法院裁处,法院审理认定确有借端滋扰住户行为,裁处罚锾5000元。
屏东警分局函送指徐姓男子于113年9月11日起至10月19日间,多次于骑乘机车时,无故以机车头灯(远光灯)照射邻居住家窗户。
徐指称,「我住家的巷子是宽约2米之无尾巷,检举人住在『我家对面』,如果我从巷口骑车进来时一定会经过他家,然后我再巷底回转将机车摆正在我家门口,平时我只开机车原厂的近灯,并无故意开远灯照射检举人住家玻璃等语。
法院审理,勘验检举人住家前监视影像,检举人与徐男住家前巷弄灯光明亮,足以照亮被移送人住家家门口,无须仰赖其他光源即可移置、停放机车,纵认该地点光源不足而须开启机车头灯,然徐男机车头灯照射光线及范围均为「水平延伸」且照射角度上扬,已照射到对面车辆、范围及角度为「倾斜照地」不同,堪认徐男骑乘机车进入该巷弄时,应系开启「机车远光灯」,为此,徐男抗辩只开近光灯之部分,无足可采。
更甚者,徐男事实上可以暂勿开启车灯而正当驶离对面住家之后才开灯行使。竟然「故意持续」以机车灯照射检举人住家,不管时间长或短,确已达干扰被害人之居住安宁造成干扰而仍无意停止,显已逾越该事端在一般社会大众观念所容许之合理范围,核属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8条第2款之借端滋扰住户,应依该规定论处,处罚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