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只求问罪味全员工不问司法人权的离谱判决!
味全混油案的审理结果,笔者细读相关资讯之后,却发现这实际上是一场仪式性的献祭,法官为了将味全基层员工定罪,私自创设法律要件,且恣意扩大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让味全员工成为抚慰民怨的牺牲者,也使一般企业之员工,未来在业务执行上可能陷于「欲加之罪」的恐惧中。
▲味全委任律师陈世杰在一审判决后接受媒体访问。(图/资料照/记者孙曜樟摄)
味全员工无从认知原料有问题,又如何能以「默示犯意联络」论罪今天法官将味全基层员工视为有「默示犯意联络」,将他们列为共同正犯。在刑法探讨共同正犯时,犯意联络为联结行为人「行为共同,责任共同」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犯意的表示,重点在于有行为上的共同犯罪,不管是明示或默示并不为必要条件,所以才会有所谓双方默示合致的「默示犯意联络」来与明示做区隔。然而,即便是默示,不以明确之文书、应答来明示犯意联络,但在法律上仍必须依其举动或其他相关情事,来推知证明其有犯意。然而在味全混油案上,我们却未见到法官有效举出事证来说明员工们有其犯意联络。当基层员工穷举一切业务规范上的程序管道仍无法得知是否有问题时,法官又如何认定这存在着主观上之知悉,进而推断出员工有诈欺得利或违反食管法之犯意联络呢?若法官仅为扩大可罚性,而忽视法理应有之证明,恐怕才是所该担忧的滥刑问题!法官刻意创设「经济性搀伪」一词,来编造员工具有犯罪动机食管法第15条1项7款所称之搀伪或假冒,仅指涉客观事实上之搀伪、假冒行为。但地方法院不断提及「经济性搀伪」这个前所未见的法律新名词,以作为味全员工违反食管法之基础。然而,放诸食管法所有规范,并无任何经济性之概念,判决刻意创设此用语,难道是法官无法以搀伪之要件论罪,所以扣了「黑心厂商」这顶大帽子,试图扩张味全员工的可罚性?或法官不断提及公司有降低成本或提高获利等语,使「经济性搀伪」一词可用来栽赃犯罪动机?如此,法官就可在采购价格比较、检验程序、产品包装等流程上大做文章,仿佛认定味全基层员工的一切行为,都是一步步为了扩大获利的犯行!法官创设了一个法律从未规定的犯罪要件,并借以论罪科刑。由此看来,味全员工是何其无辜!
员工也是人,不能因为要满足人民期待而违背司法人权今天,民众要求的是落实食安的查缉与管控,然而政府无能,多年来无法制定出更有效的检验标准与管理稽核办法,却任由司法以此种代罪羔羊的仪式性判决平息民怨。用法官的标准看来,任由司法与民粹联手滥刑的政府,反而更像是「默示犯意联络」之举。法官恣意扩大了主观要件的认定,私自创设了处罚要件,用「株连九族」的手段,殃及无辜的基层员工,将其全数冠上「诈欺罪」,然而这些员工仅是恪遵业务规范行事,普普通通的一个上班族,又何来「诈欺」之有?员工只是辛勤工作、固定领薪的小老百姓,如今却被冠上莫须有的罪名、弄得像是可从中获利的诈骗集团,除了牢狱之灾外,还要承受数百万的庞大罚金。如此判决若是得到普遍认同,未来,台湾员工合法追求公司利润,反而可能被视做成是一种犯罪意图。如此一来,台湾的资本社会又要如何运行?员工又该如何执行业务呢?司法对人权的维护又何在呢?
●作者伍子阳,法学硕士。此文为读者投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